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曙海,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侵占其承包地的行为,于2022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申请人承包地;
2.责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承包地恢复原样。
申请人称:1999年,申请人母亲秦某(户主)家庭承包的土地位于镇江市润州区鲇鱼套村徐小圩地段,用于种植农作物。申请人依靠种地为生。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的承包地遭受破坏。通过向镇江市12345反映,得知被申请人授权镇江市城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储申请人承包地,并要求其清理菜地。承包地是法律规定的30年不变。得到土地使用权,也要通过出让或者拍卖,并且经过不动产登记。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11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公开镇江市城市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具备收储土地资质的信息,不存在。”说明被申请人无权授权镇江市城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承包地收储及破坏。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镇江城建产业集团收储土地告知牌照片复印件一份;
2.镇江城建产业集团清理菜地告示牌(2022.3.9)和挖掘机破坏承包地照片复印件一份;
3.镇江市12345回复复印件一份;
4.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11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应当是享有复议申请权,且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赋予公民行使复议申请的权利,但复议申请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边界,公民应当理性、正当行使复议申请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王某全家的承包土地早已完成了土地征收并获得了安置补偿,其对原承包土地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益以及利害关系。2015年7月27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镇征〔2015〕7号),批准征收润州工业园区鲇鱼套集体土地28.3542公顷,被征地村(组)为鲇鱼套村卜家圩组、鲇鱼套村徐小圩组以及鲇鱼套村集体。2015年10月26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润州分局发布《市城投(鲇鱼套北剩余地块)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年12月31日,申请人的母亲秦某(户主)已经签收且收到征收承包土地的青苗、附属物补偿款。至此,申请人户的承包地已经完成征收,申请人不再对原承包土地享有法律上的权益。第二,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次复议事项中,镇江市城建产业集团接受土地储备机构的委托,对已收储地块上乱栽乱种的植被进行清理,即使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侵害到其合法权益,也属于其与镇江市城建产业集团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退一步讲,即使复议机关认定,镇江市城建产业集团对乱栽乱种植被的清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也实属主体不适格,申请人应当对土地储备机构提起复议申请。第三,申请人有违诚实原则。申请人户的承包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且其母亲已经签收承包地的青苗、附属物补偿款,但现今申请人却违背承诺,仍在该土地上乱栽乱种,镇江市城建产业集团受土地储备机构的委托,依法对已收储地块上乱栽乱种的植被进行清理,却被申请人滥用行政复议权,意通过复议施压而获得不法收益,有违诚实原则。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镇征(2015)7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复印件一份;
2.2015年第9号《市城投(鲇鱼套北剩余地块)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复印件一份;
3.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4.费用支出报销凭证、支票存根复印件一份;
5.《剩余地块青苗、附属物补偿费兑付》明细表复印件一份;
6.《征地青苗及附属物补偿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其父亲王某甲、母亲秦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该户两处承包地均位于苏国土资地函[2003]2088号《关于批准镇江市2003年度第4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批准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不服上述通知,于2020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作出[2020]苏行复第1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另查明,根据镇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出具的《秦某户基本情况说明》和《关于徐小组秦某(王某)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情况说明》:申请人户房屋位于鲇鱼套村徐家小圩,房屋调查编号S-33(秦某),调查总建筑面积480.2㎡。2015年11月西出入口综合整治鲇鱼套北侧剩余地块项目实施房屋拆迁,共涉及823户,截至目前只剩余申请人户拒绝搬迁,导致该地块无法上市,同时因该户影响,鲇鱼套北侧地块给排水系统改造至今未能完成。另,徐小组共计收菜地、田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补偿款合计6213691.08元。其后徐小组分三次分配给村民,2017年1月第一次秦某(王某)户分的40000元已领取,由本人签字。2019年1月第二次分配秦某(王某)户应得43000元未领取(已挂在其个人往来)。2021年1月徐小组第三次分配秦某(王某)户应得6000元未领取(已做存单)。2015年12月,青苗补偿款秦某(王某)户分两次共计18478元已领取,由本人签字。
本机关认为: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户承包地在苏国土资地函[2003]2088号《关于批准镇江市2003年度第4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批准征收范围内,申请人户已签字领取了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款、部分土地补偿款,未领取的部分已由该组挂在其个人往来和制作存单。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该土地即归国家所有,申请人对该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占其承包地,没有事实依据,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