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省民政厅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6-29  浏览次数: 474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民政厅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民依复〔2022〕12号,以下简称〔2022〕12号答复书),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2〕12号答复或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年4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的〔2022〕12号答复书(EMS单号为1162661381574),被申请人的答复书第2行内容 “你在申请书中表述:‘在此信息公开平台向省民政厅咨询,第一、非本组户口;第二、非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属于市民户口,国企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第四、非居住在本组管辖片区,是否可以担任本组村民代表。’经审查,你所提的问题属于咨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因此,本机关对于您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第一、未进行信访、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曲解了申请人所申请的意图;第二、被申请人在〔2022〕12号答复书中未正确了解申请人的意思,在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书中遗漏关键性的事实;第三、因被申请人遗漏了关键性的内容,故而导致回复内容缺少申请信息公开所需要的文件;第四、既然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作信息公开处理,那么被申请人应该根据第三十九条,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显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向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认为,信息公开申请平台的出发点首先是便民,为老百姓提供政府信息的服务。老百姓在不知所需的法律名称或相关的行政法规的名称,被申请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该告知申请人或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告知申请人,把所申请的事项描述清楚,再进行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2022〕12号答复书;

2.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截图;

3.申请人的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能,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答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中表述为: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的通知(京民基发〔2013〕330号),明确了村民代表的资格与身份。在江苏省信息公开处未查询、未检索到,江苏省内“关于村民代表身份”的相关法律与相关的行政法规。故在此信息公开平台向省民政厅咨询,第一、非本组户口;第二、非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属于市民户口,国企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第四、非居住在本组管辖片区。是否可以担任本组村民代表。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作出〔2022〕12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从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信息时起算,至被申请人4月26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送达,全程未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12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依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中明确诉求为“故在此信息公开平台向省民政厅咨询,第一、非本组户口;第二、非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属于市民户口,国企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第四、非居住在本组管辖片区。是否可以担任本组村民代表”,申请人的诉求不仅形式上明确提出为“咨询”,在实质内容上也需要被申请人进行主观判断后才能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咨询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因申请人的申请属于咨询类事项,被申请人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本着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事项进行了一并回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为被申请人“应该根据第三十九条,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其中明确“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并非强制性要求。被申请人出于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考虑,在依法答复当事人的基础上,主动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事项进行了答复,并无不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看,其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且实质属于咨询类事项,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关于补正的相关规定。故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据此“请求撤销苏民依复〔2022〕12号答复或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申请人的诉请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恳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2022〕12号答复书及邮寄送达凭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的通知(京民基发〔2013〕330号),明确了村民代表的资格与身份。在江苏省信息公开处未查询、未检索到,江苏省内‘关于村民代表身份’的相关法律与相关的行政法规。故在此信息公开平台向省民政厅咨询,第一、非本组户口;第二、非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属于市民户口,国企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第四、非居住在本组管辖片区。是否可以担任本组村民代表。”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12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所提的问题属于咨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因此,本机关对于您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作如下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也对村民代表作出相应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按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有推选户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半数以上参加推选;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有该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推选村民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一户不得产生两名以上的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因此,是否可以担任村民代表,取决于能否被村民或村民小组推荐。”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2.〔2022〕12号答复书及邮寄送达凭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12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描述“故在此信息公开平台向省民政厅咨询,第一、非本组户口;第二、非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属于市民户口,国企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第四、非居住在本组管辖片区。是否可以担任本组村民代表。”申请人实质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的咨询活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对于您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未指引申请人通过其它渠道再次提出申请,直接在答复书中对申请人的咨询事项进行了回复。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2022〕12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网络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2年4月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民依复〔2022〕1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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