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3-00020 | 分 类 | 计划总结 法律服务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3-04-04 |
标 题 |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送长三角区域环境 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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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司函〔2023〕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发挥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按照《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作方案》工作分工,由江苏省司法厅牵头组建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组建专家库要求,现就报送专家库专家名单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 ||
时效 |
上海、浙江、安徽省(市)司法厅(局):
为发挥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按照《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作方案》工作分工,由江苏省司法厅牵头组建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组建专家库要求,现就报送专家库专家名单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专业领域
入库专家从事的专业涉及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噪声损害、振动损害、光损害、热损害、电磁辐射损害、电离辐射损害)等7个领域。
二、入选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热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事业;
(二)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且年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数不少于该所同类鉴定人办案量的90%。在该领域有研究成果者优先;
(三)熟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学科道德和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疑难案件研讨、质量检查、相关技术培训等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三、其他事项
(一)由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各自研究提出本地区专家库专家名单,并经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审核,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汇总。
(二)请各省(市)司法厅(局)于2023年4月20日前,报送入选专家库专家名单,原则上各省(市)每个业务领域报送的专家不少于5名。报送名单时,将《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登记表》(附件1)连同证明材料:专家身份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学位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以扫描件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请各省(市)司法厅(局)指定一名联络员,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填报《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络员信息表》(附件2)。
联系人: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电 话:(025)83591376
电 邮:jsgfsj@163.com
地 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邮 编:210024
附件:1.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登记表
2.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联络员信息表
江苏省司法厅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