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3-00042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依法治省,行政立法,非诉纠纷化解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3-06-19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771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苏司办〔2023〕8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71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



 康莉、史梅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保障非共同生活方对子女探视权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作为离异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管、照顾职责的探视权,不仅是离异父母的法定权利,更是为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对探视权作出明确规定。其中,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我省高度重视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保护工作。省政府在《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将修改《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列为调研项目,拟围绕贯彻落实相关上位法、加强未成年保护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体系。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将“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列为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可以包含的措施之一,并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和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女方探望子女。同时,积极推进家事调解工作,2020年,省司法厅与省妇联共同印发通知,明确家事调解工作室标准和家事调解重点,围绕婚约财产、离婚、同居关系、抚养、扶养、赡养以及继承等影响家庭和睦、基层稳定的家事纠纷加强调解工作。目前,全省已建立了419个标准化家事纠纷调解社区工作室,培训家事调解员2.35万人次,2022年全省化解家事纠纷达到13.4万件。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保障探视权相关立法、组建婚姻家事队伍等建议,具有建设意义,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我们将深入研究并采纳。一方面,积极推进相关地方立法。推动将修改《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2027年立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有关上位法的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保障探视权等有关规定,完善配套措施,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不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建成“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力量充实”的家事纠纷调解网络,联通家事调解社区工作室、金牌调解个人工作室等特色专业调解,实现资源联网、服务联动,不断提升家事调解服务效能。深入开展“万名调解员入网格进万家”活动,组织人民调解员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及时排查化解矛盾风险隐患。依托市县乡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司法行政工作室等平台,通过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妇女儿童维权岗,组织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家事调解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司法厅

                                      2023年6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