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4-00110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法律服务,其他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4-05-13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086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文        号 苏司〔2024〕7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86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时间:2024-06-21  浏览次数:
 

省公安厅:

经研究,现就任洁委员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设立和辩护律师对接的统一窗口,保障律师在侦察阶段执业权利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近年来,在全省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制度规定,着力保障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会见、了解案件情况等权利,我省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关于任洁委员提出的“辩护律师持着手续在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刑侦部门、经侦部门、法制部门等之间来回跑,来回问…”“以侦查活动涉密为由拒绝告知案件有关情况”以及“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及时甚至不安排律师会见”等问题,经在律师行业内了解,在部分基层单位确实一定程度存在。对于任洁委员提出的“在公安机关设立类似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这样的窗口”“大概列举应当告知、可以告知的案件有关情况范围”“公示联系方式、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监督员”等具体对策建议,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联动处理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共同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沟通联络,畅通侵害律师执业权利问题投诉、反映渠道。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查处违法违规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工作信息沟通、典型案例通报工作机制。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移交的维权申请,由公安机关及时登记办理。

二是支持开展建立相关保障措施的工作调研。建议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听取律师、办案民警和社会意见建议,在广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建立统一窗口、开设律师接待服务区、公布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保障律师会见权、知情权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进一步加强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举措。

三是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案件有关情况”范围和保障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权。建议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侦查阶段应当告知辩护律师的“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对于属于应当告知范围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可通过签署责任书、保密协议等方式提醒律师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外,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安排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并安全进行。

四是加强对会见权保障情况的监督。认真落实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充分保障律师投诉、申诉及控告权利,明确律师执业权利问题反映渠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监督举报联系方式,对律师反映的问题或投诉及时开展调查,及时予以纠正或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参考公安部聘任“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做法,在我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媒体记者等担任监督员,加强对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监督。

 

 

   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