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要求市县加强依法行政 重大决策要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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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网讯 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必须通过专业评估论证:重大行政决策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依法补偿……记者12月4日从省法制办了解到,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并以省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各地,这传递出强烈信号:推动市县依法行政,我省有了更为刚性的制度保障。《实施意见》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等”,被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之列。
根据《实施意见》,今后市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家的意见必须登记归档。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必须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充分评估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实施意见》还明确,市县政府每年要选取1至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实施意见》还提出,“对因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或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同时强调,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做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公务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沈峥嵘)
省政府出台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意见
绘制我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路径图”
□本报记者 姜 军 施琛耀 通讯员 衡晓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日前省政府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心绘制了一幅我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路径图”。
据记者了解,从去年开始,我省就将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工程来实施。而此次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我省在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征程上迈出了更为坚实的步伐。
新征程——
依法行政目标明确
《实施意见》指出,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当前,江苏省正处在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对建设法治政府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据悉,我省将采取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开展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深化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等措施,进一步推进市县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真研究制订《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实施细则,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各项规定。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决定》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
《实施意见》还对落实国务院《决定》的配套制度建设设定了时间表:县级政府在2009年底前、市级政府在2010年底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新思路——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作出决策。这是记者从《实施意见》中获取的信息。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重大事项必须依法决策: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市县政府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而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也更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重大行政决策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也更为明确。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市县政府每年要选取1至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做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公务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新举措——
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力度,成为《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层级监督、专门监督互通互动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完善监督结果分析、应用和处理机制,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制度和机制,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作为监督员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定期听取监督员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接受监督员的质询。
同时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行政问责主体、问责内容、问责范围、问责程序,使行政问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江苏法制报 2008-12-05 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