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9-01-13  浏览次数: 163
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改革、农业、农机、环境保护、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生物腐熟还田、秸秆养畜过腹还田、秸秆燃料和能源化利用、新型耕作农艺、秸秆培育食用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技术和措施。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发。到2012年,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基本杜绝随意焚烧秸秆。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引导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给各类综合利用主体以资金、贴息、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的支持,并逐年增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还田工作的领导,省级财政应当增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将秸秆还田、青贮等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夏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每亩补贴十五元,对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每亩补贴五元,并逐步增加。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 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秸秆自觉性。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服务组织的作用,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力度,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提高农民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禁烧奖惩制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河渠、林带周边等随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 八、下列区域是禁烧秸秆的重点监管区域: (一) 机场周边20公里范围内; (二) 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森林周围5公里范围内; (三) 县(市、区)政府所在的城镇区域; (四) 油库、粮库、通讯和电力设施等重点防火区域; (五)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划定的区域。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定位监控,对于违反本决定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本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你对该草案的修改意见:

1. 信函:

通信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210024 信封上请注明“立法征求意见”。

2. 电子邮件:

3. 在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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