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全省首次行政调解经验交流会
时间:2011-11-25  浏览次数: 110

江苏行政调解一把手将负总责 

涉资源开发环境污染纠纷要主动调解 

 ( 2011-11-24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 江苏省办公厅近日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1月21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在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公安、工商、交通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实施“一把手”负总责制。

  《意见》提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平台;各部门要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把调解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工商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制度。

  《意见》要求,行政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应遵循简便、快捷、高效,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地化解矛盾。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意见》明确,当前,要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以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

  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还要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完善与人民法院在调解、执行等工作环节的联动机制,落实重大复杂案件通报制度、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

  《意见》强调,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江苏:行政管理所涉纠纷将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2日 09时57分   来源:新华日报

    

    记者21日从江苏省行政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获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化解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矛盾纠纷,将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

    据了解,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各级各类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共受理矛盾纠纷约39万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从矛盾纠纷构成的比例来看,民生类、发展类纠纷已占到纠纷总量的近70%,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

    结合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意见,江苏省近日下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省法制办主任孙如林说,对于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遇到的行政争议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都要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做到“应调尽调”。当下,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行政争议和交通损害、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将作为行政调解的工作重点。

    据介绍,目前仍有一些部门还没有启动行政调解工作,明年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把行政调解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之一,大力度推进。(顾敏)

 

 

征地等民生热点纳入行政调解重点

 2011年11月22日07:52  现代快报

 

  快报讯(通讯员 衡晓春 记者 郑春平)记者昨日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最新下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对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

  《意见》中提到了一系列老百姓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以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这些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都将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予以解决。

  省政府办公厅还要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

 

 

 

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

江苏对民生类发展类纠纷调解优先

 

  本报讯(记者 姜军通讯员 衡晓春)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行政调解不仅当为而且可为。昨日,记者从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获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于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遇到的行政争议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都要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做到“应调尽调”。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在会上讲话。他指出,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等方式,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大力拓展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当下,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行政争议和交通损害、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将作为行政调解的工作重点。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等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孙如林强调,大量的、具体的调解工作要由政府部门来承担,要抓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把调解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尤其要求公安、工商、交通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

  据了解,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各级各类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共受理矛盾纠纷约39万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从矛盾纠纷构成的比例来看,民生类、发展类纠纷已占到纠纷总量的近70%,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和程序,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以及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式方法。

 

 

 

江苏法制报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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