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厅直机关政务公开考核细则
时间:2014-07-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考核,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司法厅厅直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检查下列事项落实情况:

(一)组织领导。包括建立政务公开办事机构,明确责任人,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检查指导,组织考核评比等;

(二)公开内容。厅直机关政务公开办法规定事项的公开,以及公开事项的报告、不宜公开事项的备案、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落实等;

(三)公开形式。根据政务公开的需要,利用网站、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公开载体情况;

(四)监督措施。发挥各类组织、专门机构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作用,以及对查实的举报投诉进行责任追究等;

(五)上级规定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三章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五条 对政务公开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组织领导有力,计10分;公开事项全面,计50分;公开形式方便群众,计20分;监督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到位,计20分。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是: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规定,措施比较有力,取得一定的成效,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

合格: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群众基本满意,综合得分60分及以上。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措施不落实,甚至流于形式,群众意见较大,综合得分不满60分。

第七条 由于政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或出现腐败案件、群体性事件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厅办公室、监察室、干部(警务)处等处室共同参与。

第九条 政务公开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主要采取调研、登陆网站、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进行;年度考核一般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厅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提前15天书面通知被考核部门或单位,被考核部门或单位按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三)考核组实地考察,提出考核意见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四)将考核意见反馈被考核部门或单位。

 

第五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及其主要、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工作内容,组织领导不力,政务公开效果不明显的;

(二)对政务公开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的;

(三)对政务公开消极抵制、借故拖延,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群众举报投诉处理不及时,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损害司法行政形象的;

(四)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干扰政务公开,或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司法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