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时间:2014-09-10  浏览次数:
 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真实、及时、安全,根据厅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 审核的一般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凡应当或需要公开的政务内容由相关处室提出,厅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审核,签署意见,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公开。重要内容须经厅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公开。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文件类的政务内容,在厅办公室核稿,分管厅领导签发的同时,审核并签署公开意见。印发文件时,应在文件末页注明“此件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字样。

第六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对不宜公开的内容擅自向社会公开,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