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示办法
时间:2014-09-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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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厅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公示是:省司法厅在制定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实施行政管理,以及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等过程中,公开决策信息,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下列事项向社会或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一)全省司法行政发展规划;
(二)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
(三)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规划中确定由本厅起草的地方司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本厅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在机关内部公示:
(一)年度工作主要指标及分解情况;
(二)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事项;
(三)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示采取网络公告、发放资料、公告栏展示等形式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各事项的公示,由承办处室提出公示建议,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重要事项的公示须经厅长办公会批准。批准后的公示事宜以厅办公室名义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示期间,承办处室应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专线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相关意见,拟定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作为提请决策的参考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 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