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司法行政主要戒毒模式比较研究——兼论深化我省戒毒模式改革创新的战略考量
时间:2017-08-15  浏览次数:

  当前,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推进戒毒模式改革呈千舟竞发、百舸争流之势。各种新的戒治理念、戒治方略、戒治措施纷纷涌现。毋庸讳言,在这场改革创新的竞争中,我们江苏戒毒系统无论在理念的创新、宏观的布局,还是在实践的探索、微观的设计上,正在失去原有的领先优势,与先进省市逐步拉开了差距,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如何把准江苏在全国戒毒系统的位置,找出与先进省市的差距,如何学习借鉴先进省市成功经验,扬长避短,强力推进我省戒毒模式改革创新,是当前全省戒毒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必须面对的策略思考。基于上述目的,我们拟对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主要戒毒模式作一次全面系统的比较研究,并对进一步深化我省戒毒模式改革创新作出符合戒毒机关职能、符合我省省情、符合戒毒矫治规律,具有全局性、前瞻性的战略考量。

  我们的研究,着重回答这样几个问题:目前全国戒毒系统戒毒模式改革整体态势如何?有哪些成功经验做法?给我们哪些启示?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我们江苏戒毒系统如何立足省情,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在哪些方面寻求突破?如何进一步深化我省戒毒模式改革创新,打响江苏戒毒矫治品牌?

  一、全国司法行政主要戒毒模式综述

  本课题研究对象为北京、上海、浙江、湖南、湖北、云南、广东、四川、重庆、江西、新疆、海南、广西、甘肃、福建、江苏共16个省(区、市)的戒毒模式。主要围绕名称表述、目标理念、运行架构、流程设计、戒治方法等5个维度进行综合性的对比研究。

  1.各地戒毒模式的表述方式比较。在戒毒模式的名称表述上,全国各省(区、市)主要采取以下几种表达方式:

  一是数字化的表述方式。 这是绝大多数省(区、市)通用表述方式,主要包括“运行架构+戒毒流程+戒治方法”,具体表述上,不同省(区、市)又各有取舍、各有区别。如浙江的“四四五”模式、北京的“351”模式,江西的“1341”模式,我们江苏的“四三二”模式。这种表述方式大多比较简洁、精炼,便于表达,不足之处在于容易与其他戒毒模式混淆。如北京、新疆、湖北均表述为“351”戒毒模式,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表述雷同,容易引起歧义;

  二是个性化的表述方式。以一种标识性、具体化的元素来表达,在此基础上对该标识性元素进行阐释。如四川的“常青藤”模式、重庆的“PC”模式、上海的“绿色”戒毒模式,海南的“精神戒毒”模式等,这种表述方式的优点在于,特征明显,标识性强,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不足就是这种标识性元素与戒毒模式的内在关联度和切合度较难把握,解释也比较繁琐。

  三是综合性的表述方式。将戒毒矫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放到创新社会治理的全局下和整个戒毒链条的闭环中来定位和把握,如湖南的“大戒毒、大矫治”模式。这种表述优点在于遵循了戒毒矫治的客观规律,更加注重戒毒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把握,不足在于表述过于笼统,特征不明显,标识性不强,需要做大量解释说明。

  2.各地戒毒模式的目标理念比较。绝大多数省(区、市)在介绍和阐述各自戒毒模式时,都明确了本戒毒模式秉持的目标理念,只有少数省(区、市)没有作出明确的阐述。综合来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是立足履行执法职能、创新社会治理,全面系统地认识和定位自己的戒毒模式。既强调政府对社会面的管控预期、强制隔离戒毒执法的社会效果,又着眼戒毒人员的戒治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比如我们江苏的“四三二”戒毒模式,在设定戒毒工作目标定位时,全面考量戒毒人员三重属性,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目标定位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主要依据其违法者属性,明确执法目标——依法收戒、应收尽收、公正执法、确保安全;第二层次主要依据其病人属性,明确戒治目标——戒除毒瘾、治疗疾病、恢复健康、修复人格。第三层次主要依据其受害者属性,明确改善目标——获取救助、改善关系、促进就业、保持操守。与我省戒毒模式目标理念相类似的还有云南、北京。云南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大,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作出了将强制隔离戒毒全部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重大决策,并以省政府名义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意见》,都是基于创新社会治理、强化社会面管控的预期,在云南“三期九项一延伸”戒毒模式中,专门列出了安全管理的篇章予以强调。北京的“三五一”戒毒模式中,也强调了安全的理念,将强化安全教育、细化安全责任,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的全方位安全体系列入戒毒模式的重要内容。

  二是立足教育挽救戒毒人员,促进戒毒人员人格改善。将戒毒人员的体质健康改善、认知行为的改善、家庭社会支持系统改善以及戒毒人员毒瘾戒断率、操守保持率作为戒毒模式的主要考量标准。大部分省市的戒毒模式都将促进戒毒人员群体的改善作为一个综合性戒治目标提出来。其中以湖南、浙江、广西为代表。如湖南的“大戒毒、大矫治”模式,首次提出服务性执法、教育性管理、综合性矫治的理念,其中戒毒管理、戒毒医疗、戒毒教育、心理矫治、习艺劳动、循证戒治等戒治措施都是基于促进戒毒人员整体改善的目的。

  三是立足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聚焦戒治操守率的提高和保持。主要是基于过去监管改造的“首要标准”考量,把“戒毒人员复吸率”视同“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戒毒工作得失成败的导向性指标。代表性的戒毒模式是海南的精神戒毒模式、福建的“361”戒毒模式。福建的“361”模式中的“1”就是专指福建戒毒模式的“一个核心理念”——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海南的精神戒毒模式,尤其对入选参加集中戒治的戒毒人员开展的一系列教育戒治活动,都是专注于戒除毒瘾,保持操守。

  上述三种戒毒模式的目标理念有的相互交叉,相互包容,不存在对错优劣,主要是不同戒毒模式聚焦的重点不同而已。需要强调的是,各省(区、市)在戒毒模式设置的价值考量是与当地的毒情发展态势、禁毒斗争任务、吸毒人员构成密切相关的。如云南、四川、广东等省(区、市)毒情形势严重,吸毒人口基数大,场所收治人数爆满,不得不作出社会管控面的考量。而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经济保障能力较强,就有条件在戒毒人员解除毒瘾、促进人格改善、加强后续照管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

  3.各地戒毒模式的运行架构、戒治流程比较。戒毒模式的运行架构、戒治流程是戒毒模式的主体,架构是否科学、流程是否完整直接影响戒毒矫治的最终成效。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比较:

  第一,是否独立设置医疗监护环节。在全国16个省(区、市)的戒毒模式中,真正凸现戒毒人员的病人属性,强化戒毒医疗,并单独设置医疗监护环节的有浙江、江苏、广西、湖南4个省区。其中浙江、江苏、广西独立设置医疗监护流程,专门设置医疗监护区,独立运行,分区戒治。湖南模式虽没有设立独立的医疗戒护流程(医疗监护流程并入脱毒期实施),但也设置了专门的医疗戒护区,专区运行。北京、上海、云南、广东、江西、海南、新疆、福建、四川、重庆等其他省(区、市)均没有独立设置医疗监护环节,而是将脱瘾治疗、戒毒康复等医疗监护环节的项目内容和工作要求与入所教育阶段相关工作归并整合,统一设置脱毒期。

  第二,是否设置延伸帮教环节。大量的戒毒实践和社会调查数据显示,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是戒毒人员保持戒治操守的重要保证。对戒毒人员实行延伸跟踪帮教,就是加强和完善戒毒人员社会支持系统的重要一环。从全国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省(区、市)等意识到这一点,并将戒毒回归人员延伸帮教工作纳入整个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流程的重要方面,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湖南、江西、新疆、甘肃、海南、福建等省(区、市)都设置了延伸帮教环节。江苏依托全省司法行政资源建立了戒毒回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站,已启动4个省辖市试点工作,预计3年内将在全省全面推开。相比较而言,广东、广西、浙江三个省(区、市)的戒毒模式均没有单独设置延伸跟踪帮教环节。

  第三,戒毒流程运行是否关联诊断评估。依法对戒毒人员戒治效果作出诊断评估,既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纵观全国司法行政主要戒毒模式,大多数省(区、市)并没有将诊断评估中“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项定性指标,转化为戒毒模式运行过程中的定量评价,并以此为基础作出科学、客观的戒治效果评估。除湖南的“大戒毒、大矫治”模式、广东的“三三六”模式和福建的“351”模式,明确提出将诊断评估纳入戒毒模式运行的重要方面外,绝大多数省(区、市)的戒毒模式是把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戒治表现与计分考核、等级处遇相关联, 对诊断评估并未作出刚性约束规定。

  第四,是否强调强制隔离戒毒的执法考量。北京的“351”模式、上海的“2361”绿色模式、湖南的“大戒毒、大矫治”模式和云南的“391”模式、江苏的“四三二”模式都有依法收戒、确保安全、维护合法权益的执法考量,其他大多数省(区、市)的戒毒模式主要是基于戒毒人员是病人、受害者的角度,强调对戒毒人员的毒瘾戒治、提供帮扶救助、促进改善,而对强制隔离戒毒这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的社会管控预期相对弱化。

  4.各地戒毒模式的戒治方法比较。纵观全国主要戒毒模式,所采取的戒治措施大多数基于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认知改善、谋生就业、社会支持等方面的目的,很多科学有效的戒治方法、戒治措施被广泛应用,一些开拓性、创新性的戒治理念、戒治方法也不断涌现,都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

  共性戒治方法概览。在戒毒医疗方面:针对阿片类传统毒品成瘾人员,主要采用西医的美沙酮替代、纳曲酮拮抗剂等,中医的针灸、按摩等理疗手段;针对苯丙胺类合成毒品成瘾人员,主要根据戒毒人员出现的抑郁、焦虑等精神症状,采取对症治疗。对精神症状严重的戒毒人员服用抗抑郁、抗焦虑的药物。对因吸毒引起的各类常见病、慢性病,开展常规性治疗。在认知矫正方面,普遍开展毒品危害教育、戒毒意识教育、法制道德教育。在行为规范养成方面,普遍开展纪律规范整训、内务卫生管理、行为养成训练、文明礼仪教育等。在体能康复方面,普遍开展适合戒毒人员特点运动康复训练,对部分适宜人群开展运动处方训练。在人格改善方面,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测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心理咨询、个案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在就业谋生方面,普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意识教育。在家庭社会支持方面,普遍开展亲情帮教、社会帮教等。

  特色戒治方法集萃。在各省戒毒模式中,有很多创新性的戒治理念、戒治方法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甘肃模式的中医按摩方法,根据中医理论,区分头面部、胸腹部、上肢、腰背部、下肢前侧、下肢后侧等部位,研究制定了选穴、手法、流程等技术规范。在日常组织实施的基础上,建立信息档案,开展业务督导、效果评估和后续跟踪,具有鲜明的特色。海南模式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在开蒙教育阶段,组织戒毒人员学习《了凡四训》、《太上感应篇》、唱诵《跪羊图》、《弟子规》等,劝喻戒毒人员改过、向善、孝亲、精进。云南模式根据不同戒治期的目标任务,引导戒毒人员写出认错书(找准问题,真心认错)、忏悔书(深刻反思,真诚悔过)、谅解书(积极沟通,寻求谅解)、承诺书(迎接未来,担当责任),促进戒毒人员实现由内而外的蜕变、改善。北京模式组织戒毒人员循序渐进开展运动康复训练,建立PDCA运动循环,促进戒毒人员体质健康持续改善。他们还针对合成毒品成瘾人员对脑功能的损害,开展的针对性的恢复训练,如开展记忆力、观察力、注意力集中、注意力转移、反应力、想象力、创造力等“七力”训练。湖南模式根据戒毒人员身心特点,创设了“走进团体”、“克服挫折”、“注入信心”、“反思自我”、“寻找力量”、“感恩承诺”六步心理成长团体辅导法,不断提高戒毒人员心理调适能力。浙江模式组织戒毒人员入所 “宣告”,出所 “宣誓”等仪式化的教育环节,对强化纪律规范、强化自我约束起到了良好的意识强化和心理暗示效应。

  二、兄弟省(区、市)的经验做法对深化我省戒毒模式改革的借鉴意义

  兄弟省(区、市)的戒毒模式各具特色,亮点纷呈,很多创新做法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宏观上看,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基于戒毒人员违法者属性的考量,强调强制隔离戒毒的执法属性是戒毒模式改革创新的题中之义。强制隔离戒毒区别于其他戒毒方式的根本之处在于,动用国家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具有行政强制力的专业队伍(戒毒人民警察),在封闭的场所、隔离空间、特定的时间阶段,以强制的手段和措施,对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戒毒。这种特定的戒毒方式,其价值取向的基准点就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吸毒行为对他人、对社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他们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在一定时空范围与社会隔离,降低或消除社会危害风险,减少毒品需求,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出于对社会面管控预期的考量。云南模式的把强制隔离戒毒全部移交司法机关执行;对公安机关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到应收尽收,随送随收;并在其“三期九项一延伸”戒毒模式中,对安全管理进行专门论述。北京的“三五一”模式,明确将“安全”理念作为其戒毒模式的4个核心理念之一,强调安全意识、细化安全责任,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的全方位安全体系。这些做法对我们深化戒毒模式改革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我们认为,强调强制隔离戒毒的执法属性,进一步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执法目标(依法收戒、应收尽收、确保安全、维护权益),能够帮助我们厘清法律政策边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为先”和“戒治为本”的关系,有效避免在特定情况下,强调场所安全时,就忽视或忽略戒毒矫治,强调以教育戒治为中心时,又把安全稳定放到最后的摇摆不定、畸重畸轻的“骑墙”现象。

  2.基于提高戒毒矫治质量、有效降低复吸率的考量,推行戒毒人员分类戒治是深化戒毒模式改革的必然选择。戒毒人员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吸食毒品种类不同、成瘾程度不同、戒毒经历不同、家庭社会支持系统不同,等等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对他们的收治管理、戒毒矫治都应有所不同,戒治效果、戒治预期也会有所不同。对不同群体、不同个体实施分类戒治,采取针对性的戒治措施,是科学戒毒、有效戒毒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都根据性别不同,实现了男女分所收戒,根据年龄不同,对未成年人员实行集中收戒,开辟涉艾人员收治专区,集中收治HIV阳性戒毒人员。上海、湖南、广东、海南、浙江、江苏等省(区、市)都明确提出了分类戒治要求,对合成毒品成瘾人员与传统毒品成瘾人员分所收戒或分队收戒,对涉毒不深、家庭社会支持系统良好的“初戒”人员和涉毒较深、家庭社会支持系统较差、有过多次戒毒经历的“复戒”人员实行分队收戒。北京局与北大等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开发专门的测试量表,对新入所人员开展复吸倾向性测量,并以此为依据,开展针对性的分类戒治。海南精神戒毒模式根据戒毒人员年龄、认知、受教育程度、家庭支持系统等情况,遴选部分戒毒人员实行集中戒治(对其他人员实行常规戒治)。我们江苏戒毒模式中内观治疗、艺术戒治等戒治方法都是根据戒毒人员个体情况遴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戒毒是一项世界性难题,早已成为业界共识。统计显示,在目前的吸毒人群中,有5%左右的吸毒人员,是不需要经过专门的戒毒矫治训练,仅靠戒毒者自身的努力就可以戒除毒瘾,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有60%以上的吸毒人员,在目前医疗技术水平、戒治方法手段和社会生存环境中,是不可能完全戒除毒瘾,顺利融入主流社会的;还有30%-35%左右的吸毒人员,需要在专门的戒治场所,通过专门的戒毒矫治训练、提供科学的戒治指导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认清毒品危害、唤醒戒毒动机、强化意志训练、改善认知行为、唤醒道德情感、重建家庭社会支持系统,才能帮助他们真正戒除毒瘾,回归社会。因此,我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调以提高戒毒矫治质量为中心,就应当正视现实,遵循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戒治目标。对场所收治的绝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吸毒成瘾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在依法收戒、确保安全、维护正常戒治秩序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科学规范的戒毒医疗、康复训练、教育矫治、心理支持,帮助他们改善体质健康、改善认知行为、掌握就业谋生技能。在此基础上,将那些具有戒治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的30-35%的戒毒人员甄别、遴选出来,以戒毒场所有限的戒治资源,对他们实施针对性、科学性的分类戒治、个案矫治,切实帮助他们戒除毒瘾,回归社会。这也是我们实行戒毒人员分类戒治、个案戒治的价值考量。

  3.基于大戒毒体系闭环运行的考量,设计科学完整的戒毒流程是深化戒毒模式改革的必要之举。强制隔离戒毒作为我国戒毒制度体系中的中心环节(制度设计的最高等级),向前对接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向后对接社区康复、后续照管,设计科学完整的戒毒矫治流程,既是执法的需要、安全的需要,也是巩固戒毒成效、保持戒毒操守的现实需要。在向前延伸环节,湖南的“大戒毒、大矫治”模式,依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专业戒治资源,主动对接场所外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我们江苏“四三二”模式中的双向延伸,就是向前延伸对接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为地方政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专业指导,同时依托太湖戒毒康复所吸纳社会自愿戒毒人员来所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提供康复指导。对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通过向前延伸,了解其既往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经历及其人生主要经历、阅历,找出其吸毒的根源,为后续的针对性戒治打好基础。在向后延伸环节,江苏、湖南、云南等省都分别建立了戒毒回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指导站,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持续的延伸帮教服务。目前我省推行的戒毒回归人员后续照管,在依托地方党委政府、借助地方司法行政资源,推进戒毒工作融合发展方面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逐步成为江苏戒毒矫治工作的新品牌。在所内戒治流程设置上,江苏、浙江、广西、甘肃都设置了专门的医疗监护期,实行专区运行,湖南在脱毒期开辟专门的医疗戒护区。主要对新收戒毒人员开展入所健康检查、医学观察,排查甄别患有特殊病、传染病和其他危重病人,以及急性脱毒期有危险症状的戒毒人员,做好针对性的诊治和监护,努力降低和防范戒毒人员所内病亡风险。与此同时,在第一时间排查甄别有急逃、行凶、自杀及其他现实危险的重危分子,开展针对性的监管防控。设置医疗监护期,实行专区运行,这既是戒毒人员特殊病人的属性具体体现,也是确保场所安全、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4.基于戒毒模式规范运行的考量,发挥诊断评估的导向功能,是深化戒毒模式改革的关键所在。对戒毒人员戒治效果进行诊断评估,既是强制隔离戒毒执法的法定程序,也是依法对戒毒人员作出提前解除、按期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诊断评估的法律效率、制度规格及其对戒毒人员产生的戒治影响要高于日常的计分考核、等级管理。但从全国戒毒模式运行情况来看,除湖南、福建、上海外,大多数省(区、市)并没有真正按照国家三部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确立的四个要素进行诊断评估,比较通行的做法仍然是借鉴过去劳教制度中计分考核、等级管理和以分计期的做法,主要依据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遵规守纪、生产劳动技能)的定量考核来量化戒毒人员是否提前解除和提前解除时间的长短,然后将这种量化的结果嫁接到诊断评估这个外壳上来。这种运行方式,其结果往往背离诊断评估这一制度设计的原始初衷,在执法效果上出现悖论。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一些所内戒治表现良好、生产劳动技能较高、日常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戒毒人员,在诊断评估中很容易被我们诊断评估为戒治效果良好、有机会获得提前解除的对象。但事实上往往事与愿违,这些计分考核排名靠前的戒毒人员绝大多数都是那些多次进出戒毒场所、熟悉戒毒场所环境、技术操作熟练、善于规避风险、善于处理戒毒场所人际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戒毒场所培养出来的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但其戒毒效果却差强人意)的“复戒”人员,往往这些人的客观戒治效果并不理想,回归后复吸可能更大。关于这一点,已经在我们既往的调查报告得到验证(注一,文末)。

  三、对我省戒毒模式改革创新的几点战略思考

  站在举国上下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风口,面对全国戒毒系统千舟竞发、百舸争流的竞争态势,进一步深化我省戒毒模式的改革创新,恐怕已经不是改不改、干不干的问题,而是怎么改、怎么干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直面现实、正视问题,从推进战略上作出全面的思考和定位。

  1.关于全面深化戒毒模式改革的价值取向。近年来,厅局党委对戒毒模式改革创新不可谓不重视,厅党委书记厅长柳玉祥多次听取汇报,对深化戒毒模式改革作出批示、指示。局党委去年上半年明确省女所为戒毒模式改革试点单位,制定了戒毒模式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今年年初,局党委在女所试点基础上,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制定出台了深化戒毒模式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并就全面推进戒毒模式改革作出了专题部署。但此项工作推进至今,效果差强人意,不能不说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推动改革的激情与动力。一是改革的责任风险与民警职业安全的考量之间的矛盾。任何改革都有风险,都可能付出代价,在推进戒毒模式改革中亦不例外。比如在戒毒人员外出就诊环节、回归适应期的宽松处遇、因家庭重大变故请假探访等事项,基于安全考虑,很多人性化的关怀救助举措不得不无奈放弃。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直接威胁的是基层领导的职位、基层民警的饭碗。加之去年12·11事故的阴影,更加加剧了这种忌惮情绪。二是传统的思维定势、运行模式与改革创新的时代要求之间的矛盾。长期形成的劳教工作的管教思维、运行机制短期内没有实现真正突破,对戒毒工作改革创新的时代要求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和适应能力。如对劳教人员的计分考核、等级处遇、以分计期的激励措施形成的路径依赖,实践中往往进行简单移植,显然不符合戒毒矫治的内在规律,不适应戒毒矫治工作的改革要求。三是原有的利益格局的打破与新的利益格局的重建之间的矛盾。原来劳教企业运行体制下,追求经济的补偿功能和民警职工福利实现,这一体制性制度设计没有根本改变,追求经济效益的利益冲动仍保持着强劲的机制惯性,特别是原有的绩效考核导向机制,进一步强化了这样的惯性。特别在以戒毒人员劳务加工为支撑的单位,这种追求经济效益的运行机制必然不可避免地给戒毒矫治工作带来冲击。

  尽管有这样那样客观因素的制约,但也不应回避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在主观认知上的盲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党和政府设置这么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核定这么多的警察编制,每年财政提供这么多经费保障,其根本目的是期待我们在履行执法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上担起责任,为党分忧,切实做到依法收戒、应收尽收、确保安全、提高戒治质量,而不可能舍本逐末,期望我们在企业生产经营上有多大建树;履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尤其是推进戒毒模式改革创新,必然要突破过去劳教戒毒的模式框架,过去劳教工作思维、方法手段必须作出根本性变革,简单移植过去的理念、方法显然是不能适应形势任务需要,不能承担起履行戒毒职能的需要;任何改革都存在风险,都可能付出代价,必然要求我们站在政治的高度、全局的视野,切实做到自加压力、勇挑重担、敢于突破、敢于创新,敢于直面改革的风险和可能付出的代价,并在改革实践中承担责任。

  “我们常常想着如何走的更远,如何走得更好,却忘记了当初为什么出发。”全系统广大民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要从自身的思想实际出发,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全面深刻地检视我们过去的工作,切实摒弃过去“保稳定”、“保位置”的官本位思想,切实摒弃过去的“为官不为”的庸政懒政作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从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履行执法职能的高度,勇于担当,主动作为,身体力行地推动和落实戒毒模式改革创新各项工作,为打造江苏戒毒矫治工作新品牌作出应有的贡献。

  2.关于深化我省戒毒模式改革创新的实现路径

  虽然省局制定出台了强制隔离戒毒模式改革指导意见,但总体来讲还是原则性和粗线条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工作规范。已经制定的一些制度规范也还是独立的、零散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在指导意见的框架体系内,结合我省戒毒系统“十三五”建设规划作进一步完善,扎实推进我省戒毒模式的改革完善,为更好履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提高戒毒矫治质量作出应有贡献。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四三二”模式的顶层设计。抓紧研究制定“四三二”模式实施纲要,明确各戒治期开展的戒毒矫治项目、内容、工作标准、工作要求,配套制定四期流转工作流程。抓紧推进“四三二”模式功能设施建设,进一步明确各功能场所、设备器材配备标准。要进一步凸显诊断评估的导向功能。建立诊断评估导向下的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和适应能力评价体系。把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三项定性评价,通过日常戒治项目、戒治流程的考核来定量化呈现,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定性评价。逐步扭转以生产劳动指标为主要特征的日常行为表现来衡量戒毒人员是否提前解除和提前时间多少的依据。对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通过日常计分考核来定量化呈现,并以此为依据兑现所内改善性处遇。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四三二”模式的业务建设。全面启动戒毒人员“三改善一提升”行动计划,制定“三改善一提升”行动计划项目手册,进一步明确各项目计划的内容、标准、流程、实现形式、评价办法,逐步完善戒毒矫治“大数据”平台,推动戒毒矫治工作走向实证。要围绕四期流转的关键环节,突出抓好医疗监护区和回归适应区建设,配套完善相关功能设施,争取尽快投入运行。医疗监护区要进一步凸显医疗保障功能,建立完善戒毒人员健康检查、疾病诊疗、脱瘾评估等工作的标准化体系。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诊治项目,通过与地方医院建立医疗绿色通道、定期邀请专家上门坐诊、购买医疗服务等形式,切实提高戒毒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回归适应区实体化运行。研究制定回归适应区戒毒人员遴选条件,明确诊断评估的量化标准;研究制定回归适应区戒治活动项目内容、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研究制定戒毒人员模拟社区运行模式,加大所内试工、外出探访等回归适应训练的探索力度,早日实现新的突破。

  三是要进一步打造江苏戒毒工作特色品牌。打造后续照管工作品牌。抓住厅党委推进戒毒工作融合发展的政策机遇,进一步创新戒毒回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继续深化试点城市后续照管工作站的业务建设,创新工作方法,拓展业务内容,为全省后续照管工作提供示范引领。以研究编制戒毒工作“十三五” 规划为契机,积极推动建设戒毒回归人员临时就业安置基地,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打造戒毒康复品牌。依托太湖戒毒康复所资源,引导社区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回归人员到戒毒康复所康复体验。打造运动康复品牌。按照省局戒毒人员运动康复实施纲要的要求,抓紧规划建设运动康复专门场所,配备相应的运动康复检验、测试和训练器材,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并将运动康复开展情况及康复成效纳入诊断评估的改善指标,促进戒毒人员体质健康持续改善。打造循证戒治品牌。继续深化内观治疗、艺术戒治等循证戒治项目试点,持续开展相关数据对比研究,增强戒毒矫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打造抗复吸能力提升品牌,积极拓展戒毒动机唤醒、戒毒意志训练等项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实行课题化攻关,项目化推进、实证化研究,争取早出成果,打出品牌。打造戒毒文化品牌。要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抓紧制定出台我省戒毒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树立以远离毒品、匡正图新、启迪智慧、滋养心灵为核心的戒毒文化理念,营造以院落文化、广场文化、起居文化、车间文化为重点的和谐文化环境,开展以纪念、庆典、竞赛、展示、联谊为特色的主题文化活动,创设以报刊、图书、影视、网络、书香所队为载体的特色文化阵地,充分发挥戒毒文化的劝喻、引导功能和浸润、熏陶作用。

  3.关于深化我省戒毒模式改革的保障机制。

  推进戒毒模式改革创新,需要耗费心神、贡献智慧,需要襟怀坦荡、担当责任,同样也需要承担风险,甚至付出代价。站在宏观决策层面,能否建立一套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的参与改革激情和动力,就成为影响和决定戒毒模式改革推进力度和成效的关键所在。

  在宏观政策保障方面。积极推动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参照云南做法,以省政府名义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意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理顺强制隔离戒毒管理体制,将南京市大连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归省管,从根本上解决掣肘因素多、行政效率低、专业指导弱、干部交流难的弊端。协调省公安禁毒部门,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法审批权统一委托给省辖市公安禁毒部门集中审批,开发强制隔离戒毒执法网上审批系统,实现戒毒所到公安禁毒和司法戒毒场所的联网办公。积极推进戒毒工作融合发展,依托地方司法行政资源,整合街道社区公安、司法、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力量,可与地方综治、特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部门合署办公,共同做好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回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参照无锡市的做法,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回归人员后续照管纳入地方禁毒戒毒体系,切实解决后续照管工作人员、经费等问题。

  在专业化运行机制方面。“四三二”戒毒模式专业化运行机制,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对“四三二”模式下的所有戒毒矫治业务进行全面梳理,有哪些业务需要专业人员、专业场所、专业设备、通过专业技术来完成的,要列出清单,逐项审定。第二,对审定需要在专业化运行机制中完成的戒治业务,进行统筹谋划,提出要完成这些专业事项需要什么样的组织机构、什么样的专业人员、需要建设什么样的专业场所、配备什么样专业器材、专业设备,在什么样的业务工作流程中才能完成。第三,根据上述专业工作需求,科学设置专业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设专业场所、配备专业器材设备,制定具体的业务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就全省戒毒系统实际来看,迫切需要建设戒毒医疗中心(医院)、教育矫正中心、心理矫治中心、运动康复中心、诊断评估中心,需要配备戒毒医疗、课堂化教育、心理矫治、运动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教育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专业化运行机制的核心理念在于“专业的事情应有专业的人来做”。考察全系统专业人才队伍现状,会发现一个怪像:一方面一些专业的戒毒业务缺乏专业人才来支撑,另一方面一些具有良好专业素养的专业人才又被安排到非专业岗位从事普通的管教工作。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有的领导并不认为这些专业工作很重要,或者没有以科学严谨的态度真正地开展这些工作。这样的价值取向又进一步压缩了专业人才的成长通道。因为看不到专业成长的未来和前途,又导致戒毒场所在引进专业人才“不愿来”、“不敢来”,原来的一些优秀专业人才逐步就放弃了专业成长,谋求走向行政领导岗位,大多数专业人才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的专业人才在琐碎的管教事务中湮灭了当初的专业追求。

  当前,解决戒毒模式专业化运行机制问题有以下四个途径:第一,梳理并整合场所现有的专业人才资源,把他们调整充实到适合的专业岗位,让他们人尽其才。第二,着眼戒毒业务的长远发展,保证专业机构、专业业务的常态运行、持久运行,并为专专业人才的专业成长创造条件。第三,在招录引进新的专业人才的同时,善于借助外脑,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引进专业人才服务。第四,进一步优化整合现有警力资源,积极探索将管教业务中非执法岗位民警置换出来,提高警力资源利用效率。

  在考核激励机制方面。探索建立以戒毒矫治为中心的工作绩效评估体系。切实转变以往以生产经营绩效为中心的年度绩效考核,弱化经济效益的导向功能。特别对戒毒矫治业务中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要加大政策奖励力度,提高其在综合业绩评价中的权重和比例。在干部培养选拔上,既要重视行政管理型民警的培养选拔,更要重视创新型、开拓型民警的的培养,特别对那些勤于钻研、勇于突破、敢于担当的民警,尤其要注意培养和呵护,不断激发广大民警的创新热情。同时要鼓励各类专业民警,立足岗位,潜心业务,帮助他们在专业岗位上积淀、成长,并为提高他们的专业待遇、经济待遇上作出制度性设计。

   

  注一:据2014年9月省局课题组《本省籍强制隔离戒毒回归人员戒治操守情况专项调查综合报告》,在回归社会三年以上戒毒人员中,提前解除的回归人员操守率为15.79%,而正常解除的回归人员操守率达30.14%。总体来看,无论是提前解除还是正常解除的回归人员,“初戒”人员操守率高于“复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