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旅游”法律风险的防范!
时间:2018-05-16  浏览次数:

五月初夏,气候宜人,正是旅游的最佳时机。法援小助助提醒:在“旅游”中放飞心情,缓解疲劳的同时,应该了解相应的法律常识,不然,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哦!

【法律风险提示】

1、贪图便宜价格,不考查旅行社的资质。不具有国内、

外旅游资质的旅行社是不能接国内、外旅游业务的,如果与这类旅行社签订合同,就存在风险。

2、贪图“方便”或者偏听他人介绍,不签旅游合同或者

合同约定不明确,可能存在免除旅行社责任、加重旅行者自身承担人身意外的风险,一旦出现安全或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直接导致追责无依据,难以维权;

3、贪图“小便宜”惹得“大麻烦”。特别要小心旅行社

赠送的保险,险种可能不全。如恰逢发生事故,旅游者就可能吃大亏了。所以,旅游保险的险种及条款很重要!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28日,张某来到旅行社指定的酒店准备入住,却被告知要另外支付488元才能入住。张某反映,到海南旅游前已经与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住房条款并交了房款600元,现在到了酒店后商家要求张某再交488元,张某认为酒店的要求不合理,请求工商部门现场处理。经当地工商所、旅游部门、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到场处理,旅行社已同意先安排客人入住。酒店的临时加价公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是一种违约的行为。

【以案说法】

  上述案例的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旅游法》第57、58条《旅行社条例》第27、28条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中需要载明的事项中包括: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本案中,旅行社与消费者已经签订合同并缴纳费用,旅行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消费者入住。当地工商所依据相关法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酒店要求消费者补交房费的性质需要看酒店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如果酒店的行为属于临时加价的,应该被纠正。

【小助助支招】

1、外出旅游要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一是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二是可以登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企业实名信息查询确认;

2、一定要与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完整、详细的书面合同。对合同内容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甚至存在“免除己方义务、排除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拒绝签订合同并保留书面证据;

3、在旅游过程中,对旅游公司或导游有擅自增加自费项

目的或者在旅途中临时更改旅游、观光的路线和时间的行为,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旅游购物时一定要索要相关票据,以作为之后维权的相关证据;

4、旅游前后查找并记住旅游投诉及报警电话,以备不时之需;

5、其他不清楚的,请拨打司法行政热线12348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