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赖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依申请公开1号,以下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年7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答复书》第四项认定,文昌巷***号范围内的房屋已于2018年5月29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但申请人至今未与任何企事业、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签订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该征收行为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截至今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应当将文昌巷***号房屋的租赁证书原件交由申请人保管和使用,否则侵害了申请人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申请人作为文昌巷***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有权要求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出租人,尽快对该房屋进行修缮,为申请人提供符合基本居住要求的房屋。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混淆事实,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答复书》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3、《西白菜园历史风貌区改造项目房屋移交确认单》复印件;
4、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复印件;
5、被申请人2013年2月4日向王某乙出具的说明复印件;
6、《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复印件;
7、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
8、《接处警回执单》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书的法定职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19〕48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省级机关住房保障工作,拟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机关有关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据此,被申请人作为省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答复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列明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八项政府信息公开一一进行回复。针对第1项申请内容“1960年申请人全家住在南京市中央路141号住房档案”,经审查,中央路***号非被申请人所有或管理的房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针对申请的第2项内容“1962年申请人全家搬入南京市文昌巷***号住房档案(包括1968年左右***号也是申请人奶奶王某甲等人居住)”,经检索,被申请人处不存在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第3项申请内容“2007年2月南京市文昌巷***号承租人由妈妈王某乙变更为申请人的住房档案”,经审查,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已向申请人提供文昌巷19-5-6号承租人变更的住房档案。针对申请人第4项申请内容“2020年信息通知申请人:自管公房普查后需要交纳房租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依据”,经审查,文昌巷***号范围内的房屋于2018年5月29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为维护住户利益,被申请人2021年9月17日向住户发出《关于停止收取文昌巷***号房屋租金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收取文昌巷***号范围内被申请人出租的公有住房房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该通知。同时,申请人如有2018年6月底之后缴纳的租金,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联系江苏省省级机关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针对申请的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申请,经审查,并非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此外,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未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认定的事实、提供的依据以及程序、内容等提出任何质疑,而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外,对申请人自己所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表述,并提出了新的诉求。申请人的新诉求与本次复议无关,其相关诉求可以通过其他恰当渠道进行主张。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单、邮寄信息复印件;
2、《答复书》及邮寄信息复印件;
3、《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复印件;
4、《住户登记表》复印件;
5、《关于停止收取文昌巷***号房屋租金的通知》复印件;
6、被申请人相关处室出具的查询信息的说明。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2021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1.1960年申请人全家住在南京市中央路***号住房档案。2.1962年申请人全家搬入南京市文昌巷***号住房档案(包括1968年左右***号也是申请人奶奶王某甲等人居住)。3. 2007年2月南京市文昌巷***号承租人由妈妈王某乙变更为申请人的住房档案。4. 2020年信息通知申请人:自管公房普查后需要交纳房租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依据。5.2020年7月左右至2021年6月以来,你单位办公室刘主任及房产处韩某多次与申请人、宁海路派出所民警、草场门警务站出警警察提供‘事实’:申请人家已被征收等等;2020年12月刘主任、韩某与司机师傅开到公务车到申请人家看过:明知当时只有申请人有自己家房门钥匙;明知申请人家公租房遭到及其严重盗窃、破坏等;离开时一边要申请人将家中房门锁好,一边仍然说‘你家公租房已被征收’等依据。6.2020年7月左右申请人到你单位提出:因国外疫情等原因不出国了,承租证自己保管。接待人员韩某告知:返还承租证要领导签字,他们现在开会。后称单位没有你承租证,申请人当时写了书面补发承租证申请;后也邮寄了登报金陵晚报声明:原承租证作废;你们何时将申请人承租证补发给我?7.申请人得到江苏省人民政府回复:已将我的举报转给你单位;你单位接待人员告知:给江苏省政府书面回复只能给警察看,你不能知道。事实依据是什么?8.你单位作为产权单位——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甲方:应遵守国家、省、市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文件” 。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本案《答复书》,对申请书第1项内容答复称“经审查,中央路141号非本机关所有或管理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范围”;对第2项申请内容答复称“经检索查找,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对第3项申请内容答复称“该事项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对第4项申请内容,答复称“文昌巷***号范围内的房屋已于2018年5月29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出于维护住户利益的原因,本机关经研究后于2020年9月17日向住户发出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本机关停止收取文昌巷***号范围内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租的公有住房房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对申请书第5、6、7、8项申请内容,答复称“此四项属于信访、投诉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与所附的***号承租人变更为申请人的住房档案材料、《关于停止收取文昌巷***号房屋租金的通知》,一并邮寄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符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区分处理和查找,被申请人将查找到的***号承租人变更为申请人的住房档案材料、《关于停止收取文昌巷***号房屋租金的通知》提供给申请人;对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的信息和被申请人查找不存在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答复书》进行了说明和告知。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认定和处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复议申请书中也未对本案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提出不当之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1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7月15日作出本案《答复书》,同日将《答复书》和公开的文件邮寄送达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依申请公开1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