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1-00040 | 分 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行政立法 意见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1-05-20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46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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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司办〔2021〕4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有效 |
省发展改革委:
经研究,现对谢卫国委员提出的关于引入信用手段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建议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信用是市场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谢卫国委员提案中指出行业信用法治建设亟待加强,建议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建议,我厅认为很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并已在立法工作中积极推动出台《条例》。目前,我厅已完成对《条例》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已讨论通过,现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现将我厅对《条例》审核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核修改工作的主要过程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是省人大2020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计划于2020年7月第一次审议。2020年4月23日我厅收到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你委起草的《条例》草案后,我们进行了初步审查,向省级机关有关部门、13个设区的市书面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12日和14日,我们赴无锡、常熟开展立法调研,分别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企业座谈会,听取当地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5月15日,我们配合省政协组织召开《条例》(送审稿)立法协商会议,16位政协委员现场发言,73位政协委员通过“掌上履职”APP提出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和吸收。5月29日我们再次征求了省级机关相关部门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吴省长在调研信用工作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多次集中修改。6月11日,我厅召开了最后一次立法协调会,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见。6月24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
二、审核修改工作把握的主要原则和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把握党中央、国务院的最新要求,着力体现党对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领导,体现社会信用建设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基础性支撑的总体方向。
二是坚持法治与德治“双轮驱动”,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融入社会信用建设。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形成崇尚和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坚持信用手段与执法手段分离,强调不得用信用监管代替执法监督,不得将所有违法行为都归为失信行为。
三是坚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既推动全省社会信用建设统一、规范管理,又坚持客观、审慎、关联、适度的原则,在推动信用信息有效应用的同时,尽量避免给市场主体带来消极后果,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坚持政府推动与落实个人与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方式运作相结合。注重发挥政府和市场双重作用,坚持共建共享共用理念,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是坚持依法管理与适度创新、体现特色相结合。对涉及限制信用主体权利和增加义务的,都严格依法进行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将我省社会信用建设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固化上升,同时对相关制度适度创新,推动信用建设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特色
《条例》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建设、科学运行、发挥作用的顶层性、基础性、支撑性法规。其主要特色有:
一是创新立法结构,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核心内容。《条例(草案)》有别于已出台的其他地区仅聚焦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立法思路,聚焦社会信用全方位规范,将信用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信用行业规范发展设专章,体现了从社会信用管理全过程,其中信用状况认定的章节设置为全国首创。
二是契约精神入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弘德立法”新理念,整部《条例(草案)》凸显和弘扬诚信价值观,将契约规则和诚信文化作为条例精神源泉,贯穿价值引领,回应了社会关切。在遵循原则和诚信文化中倡导社会成员践行诚信价值观,培育倡导公平缔约承诺、公正履约践诺的契约精神。
三是建立制度体系,加强实际可操作性。信用信息面广量大,要具备可操作性,必须作出科学合理清晰的制度指引。《条例(草案)》精细化构建制度框架,提出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等目录清单制度,以及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承诺等十大制度,提升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是融合运用信用信息,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草案)》提出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融合共享和多层次应用场景,从政府管理和市场服务两方面入手,促进社会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是服务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立法惠民”新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就业、扶贫、养老、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保护等公共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实施信用惠民便民服务,促进民生社会事业发展。
江苏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