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省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 268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2018年度第2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913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8]913号征地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2月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8]913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913号征地批复,同意淮安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河下街道办事处红桥村、站前新村、镇海村,河下街道办事处镇集体,淮城街道办事处闸北村,山阳街道办事处童嘴村,山阳街道办事处镇集体等5.8761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3.6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河下街道办事处红桥村、站前新村,淮城街道办事处闸北村,山阳街道办事处童嘴村,山阳街道办事处镇集体等34.702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716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0.6505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5.8761公顷;征收土地40.6505公顷。申请人为站前新村二组村民,申请人部分宅基地在苏政地[2018]913号征地批复地块10范围内,申请人与苏政地[2018]913号征地批复有利害关系。

2019年1月10日,淮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安区〔2018〕第174号),将苏政地[2018]913号征地批复批准机关、地块10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和面积、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和安置办法进行公示告知。同日,原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安国土资补偿告〔2018〕第146号),将[2018]913号征地批复批准机关及[2018]913号征地批复涉及站前新村土地的补偿安置事项进行告知。次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城中心所工作人员将上述两公告张贴在站前新村村务公示栏。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苏政地[2018]913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2.淮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安区〔2018〕第174号)复印件;

3.原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安国土资补偿告〔2018〕第146号)复印件;

4.两公告张贴照片、张贴人员和见证人员证人证言复印件([2020]苏行复第213号、214号案件取证);

5.申请人房屋位置示意图;

6.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复印件([2020]苏行复第213号、214号案件取证);

7.[2020]苏行复第213号、21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8]913号征地批复作出后,淮安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安区〔2018〕第174号),原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同日作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安国土资补偿告〔2018〕第146号);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城中心所工作人员于2019年1月11日将上述两公告在站前新村村务公示栏张贴公示。苏政地[2018]913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1年2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ICP备05009012号 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3200000041 公安机关备案号: 32010602010384 联系电话: 025-835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