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认为省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10-17  浏览次数: 582

申请人: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关于批准金坛市2009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258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后,涉案土地至今未实施用地行为,常州市金坛区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也至今未依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且未就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与申请人进行过沟通协商。因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申请人无法翻新房屋改善居住环境、直接造成了申请人实际上的居住困难。申请人认为,虽然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项、《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涉案征地批准文件已自动失效,但既然是由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也应由被申请人确认无效,故于2021年11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确认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无效的《依申请履行职责申请书》,至今,被申请人既未依申请确认案涉批复无效、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行政不作为违法、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答复说明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12月14日,江苏省政府信访局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依申请履职申请书》,申请内容为:“依申请确认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无效。”同日,江苏省政府信访局将该申请通过信访系统转办至答复人,答复人于同日将其依法转送至案涉事项主管单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经调查,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自然资源信访复字[2021]第33号),告知申请人:“您提出的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无效信访事项,已向高院提起过诉讼,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二、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一是申请人向江苏省政府信访局递交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是申请人请求确认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无效,并非批文作出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也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申请履行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确认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无效。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依申请履行职责申请书》后转江苏省信访局处理,江苏省信访局将该申请转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处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将该申请依法转送至申请人所在地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自然资源信访复字[2021]第33号),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您提出的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无效信访事项,已向高院提起过诉讼,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于2013年9月4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3年9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函》,告知其于2013年9月10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案涉房屋属申请人父母所有,申请人不是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2015年6月12日,省高院(2015)苏行终字第00050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告知函》,责令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再查明,2015年7月15日,省政府依据(2015)苏行终字第00050号判决,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9月7日,省政府依法作出[2015]苏行复第20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要查明内容为:“2009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2009年10月24日,金坛市人民政府发布《金坛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坛征地告字(2009)第08号),将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的批准机关、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地位置和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进行了告知。2009年10月25日,上述公告在金坛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2009年10月27日,上述公告由金城镇中心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南戴村村委会张贴公示。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共涉及金城镇南戴村委悟贯村196户村民宅基地。2010年前后,除申请人户外,其余195户村民先后与当地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拆迁。2012年12月,申请人向金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金坛市金城镇悟贯村175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等。2012年12月26日,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其征地批准文件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并将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的查询网址告知申请人。”[2015]苏行复第205号决定主要认定内容为:“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且2012年12月26日,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的查询网址告知申请人。对于土地被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应当知道。因此,申请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起诉。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向省政府递交申请,请求确认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无效,经查,申请人不服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已经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已经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起诉。申请人对已经复议、诉讼处理事项再次向省政府提交申请书,其实质属于向省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属于信访事项,省自然资源厅作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申请转交属地处理,金坛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的信访申请依法作出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实际上是对被申请人的信访处理行为不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省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的,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救济的权利,本案申请人已经通过提起复议、诉讼进行权利救济,故被申请人通过信访程序处理申请人申请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影响。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请求被申请人确认苏政地[2009]258号批复无效,其所申请的事项并无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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