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8月3日作出的《关于批准铜山县2009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77号,以下称苏政地〔2009〕77号批复),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征地批复效力需要进一步确认,中止本案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09〕77号批复批准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的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徐州市铜山县汉王镇吴楼村村民。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由徐州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知悉,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3日作出苏政地〔2009〕77号批复,批复同意将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汉王镇吴楼村村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1年11月2日收到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公开了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汉王镇吴楼村所有村民的被征地农民确认表签名,申请人认为该征收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且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事实理由:一、征地报批程序违法,有关部门没有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严重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征地批复应予撤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报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是本次征地过程中,有关部门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地农民,也没有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更没有组织听证,报批材料中的征地涉及农户签名表申请人的笔迹也不是申请人所写,而且整张签名明显为一人笔迹。2021年11月1日的所有村民签名表里,笔迹雷同,征地报批程序严重违法。二、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征地批复依据不足,应予撤销。相关申报部门没有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规定上报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未认真审查作出本案征地批复,依据明显不足。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09〕77号批复。
省自然资源厅说明称:2009年2月25日,原铜山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铜)地呈字[2009]第7号),上报铜山县2009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该呈报材料经原铜山县人民政府、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经审查,该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46.452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申请用地位于汉王镇葛楼村。该批次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涉及地块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不涉及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6号令)的规定。原铜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该批次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的证明。同时,在征地报批材料中,附具了征地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等相关报批材料。
徐州市人民政府说明称:涉案土地系铜山县2009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该批复共征收原铜山县汉王镇葛楼村共计46.452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人的房屋均在该批次地块三征收范围内。一、征地前告知程序。在征地报批前,原徐州市铜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铜国土资征告字[2009]第10号),将拟征收原汉王镇葛楼村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注明上述告知书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日期等并备注“不予听证”,送达地点处有原铜山县汉王镇葛楼村村委会盖章。《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二、报批程序。2009年2月,原铜山县人民政府以“(铜)地呈字[2009]第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上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2009年8月3日批复同意征收,文号为“苏政地〔2009〕77号”。三、目前该地块实施情况。2021年2月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徐州市2021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文号为“徐政办发[2021]1号”,项目名称为凤凰山片区改造三期(吴楼)。
经审理查明:
2009年2月25日,原铜山县国土资源局将编制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铜)地呈字〔2009〕第7号),经原铜山县人民政府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至原省国土资源厅。经原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3日作出苏政地〔2009〕77号批复,同意铜山县将汉王镇葛楼村46.452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6.4529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镇建设。该批次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基本农田。征收申请人所在汉王镇葛楼村46.452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清楚,地类无误,面积准确。铜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该批次预存征地补偿资金到位的证明,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符合《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的相关规定。本案征地批复涉及六个地块,其中地块三为12.1605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人在该地块范围内有房屋。
在征地报批前,原铜山县国土资源局制作了《征地告知书》(铜国土资征告字[2009]第10号),将拟征收铜山县汉王镇葛楼村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注明上述告知书送达地点、受送达人、送达日期等并备注“不予听证”,但该告知书张贴公示的相关证据不足;《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章;《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上有葛楼村农户签字,但签名笔迹基本一致。
另查明,苏政地〔2009〕77号批复的地块三已纳入了徐州市铜山区“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21-2025)和徐州市2022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通过对该地块上农户的问卷调查,该地块上绝大多数农户也支持拆迁。复议期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已启动该地块的拆迁安置工作,并于2022年6月对涉及本案地块三在内的铜山区凤凰山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吴楼村)公告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09〕77号批复符合《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苏政地〔2009〕77号批复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权属清楚,地类和面积准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款预存到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案中,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和地方政府未能提供《征地告知书》在征地范围内已进行张贴公示的证据,《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上签字笔迹基本一致,因此,本案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征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已依法履行,属于程序违法。同时,涉及申请人的地块三已纳入徐州市和铜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项目已开始实施,且该地块上涉及的农户绝大多数要求进行拆迁改造,该批复如作撤销决定可能影响该地块上大多数农户的的权益,故不宜因该批复的程序违法作撤销决定。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09〕77号批复批准征收申请人所在地块三12.160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