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危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商务厅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2年9月14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在线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批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如下: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苏商资(2011)1281》文件;2、××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被申请人申领《苏商资(2011)1281》文件时提交的申请档案材料,以及被申请人审批同意的档案材料;3、当时审批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批文和文件规定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中关于第2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申请档案材料和被申请人审批同意的档案材料,被申请人说明其属于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不公开明显不当,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被申请人2022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关于同意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苏商资〔2011〕1281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据职权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了答复,程序合法。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19〕4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2.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在线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次日将答复书及附件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为三项: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苏商资(2011)1281》文件;2.××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被申请人申领《苏商资(2011)1281》文件时提交的申请档案材料,以及被申请人审批同意的档案材料;3.当时审批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批文和文件规定材料。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经检索,与其文号相同的为《关于同意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批复》(苏商资〔2011〕1281号)(下称“1281号批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项申请内容可以公开,并将此文件作为附件提供给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涉案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审批属被申请人受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该项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涉案第三人申请设立审批时提交的材料以及外商投资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行政许可案卷信息应当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其虽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实质是对被申请人作出1281号批复时有无根据、根据是什么的咨询。为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项申请内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了当时审批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批文和文件名称以及可获得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途径。被申请人该项答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还告知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了相应处理,且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正确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被申请人2022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3.《关于同意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苏商资〔2011〕1281号);
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EMS邮寄送达凭证及收妥查询单截屏;
5.相关政策文件查询截屏。
经审理查明:
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向江苏省商务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如下: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苏商资(2011)1281》文件;2.××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你厅申领《苏商资(2011)1281》文件时提交的申请档案材料,以及你厅审批同意的档案材料;3.当时审批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批文和文件规定材料。”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称:“您申请公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苏商资(2011)1281号’文件,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给你(附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我厅申领‘苏商资(2011)1281号’文件时提交的申请档案材料,以及我厅审批同意的档案材料,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的‘当时审批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批文和文件规定材料’属于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另经查询,《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商资发〔2010〕209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资函〔2010〕1542号)、《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已分别在中国政府网、商务部网站主动公开,网址分别为:http://www.gov.cn/banshi/2010-06/11/content_15884.htm、http://
wzs.mofcom.gov.cn/article/n/201012/20101207323165.shtml、http:
//www.mofcom.gov.cn/article/fgsjk/200705/20070502649621.shtm、
http://wzs.mofcom.gov.cn/article/n/200808/20080805724459.shtml
,供您查阅、参考。”次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相关政策文件截图以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三项内容: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苏商资〔2011〕1281号文件;2.××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被申请人申领苏商资〔2011〕1281号文件时提交的申请档案材料,以及被申请人审批同意的档案材料;3.当时审批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批文和文件规定材料。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被申请人已提供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经审查,系被申请人受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实质上系咨询了解被申请人作出苏商资〔2011〕1281号批复时的依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基于便民考虑,将相关政策文件的网址提供给申请人,亦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