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2-00048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刑法执行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2-06-01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5050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苏司办[2022]8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你们提出的《关于社区矫正机构统一着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国家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时效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5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6-01  浏览次数:


张瑛、王建彩、刘秀丽、沈增宏、张林茂、周其佳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社区矫正机构统一着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国家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省作为2003年全国首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省份之一,在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以及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配合下,历经有限试点、全面试行、规范提升和高质量推进等阶段,在规范执法、分类管控、精准矫治、损害修复、智慧矫正等方面创造出多个“江苏经验”。特别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聚焦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高质量发展目标定位,省司法厅创新提出社区矫正“一三三模式”,即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标,落实“精细管理、精准矫治、精心帮扶”三项机制,统筹“力量保障、科技支撑、阵地建设”三大要素,高质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创新发展。截至今年一季度,全省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50万余人,按期解矫46.3万余人,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7万余人,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不足0.1%,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处于全国领先位置。

统一着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规范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诚如代表们所言,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具有权威、规范、严肃的执法属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对于增强执法权威性、培养职业认同感、提升工作质效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迫切希望能够实现统一着装。一直以来,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有着严格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目前,公安、国家安全、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统一着装的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尚不属于统一着装部门范围,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目前无法实现统一着装。

为了弥补社区矫正机构无法统一着装的不足,我省多措并举、主动作为,不断推动提升社区矫正严肃、规范、权威的工作质效。一是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2014年,我省出台全国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明确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同年省司法厅制定下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证件种类、发放范围、申领程序、使用管理等事项,有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规范履职。二是选派互帮共建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要求和2018年司法部《关于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意见》,我省每年选派200余名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和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重点协助对从监禁执行到社区矫正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有力提升社区矫正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试点开展警辅人员队伍建设。2021年,省司法厅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刑事执行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试点,盐城、泰州、无锡、徐州等地率先建立起社区矫正警辅人员队伍,并参照公安警辅人员落实待遇、规范着装等,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共同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切实解决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力量不足问题,有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继续推进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社区矫正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持续深化刑罚执行一体化改革成效,继续委派互帮共建民警参与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充实社区矫正中心(分中心)执法力量,努力打造一支执法规范、专业精干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同时,针对社区矫正机构统一着装愿望,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

 

 

 

                                    江苏省司法厅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