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周期为2016年至2020年。
一、规划基础
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江苏在全国率先提出的创新举措。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着重强调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2011年,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在全国率先提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近几年来,我省加快推进体系建设力度,努力构建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服务组织网络不断健全,服务产品不断丰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保障支撑不断强化,初步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是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司法厅立足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3年,司法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基础,以城市社区法律服务站、村(社区)法律顾问为延伸的服务网络。构建12348热线畅通、在线服务和落地服务相结合的法律服务体系。2014年9月,司法厅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召开了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建设推进会,提出了平台、产品、力量和工作机制建设的四大重点任务。2015年5月,召开了全省县(市、区)司法局实战化暨基层基础建设会议,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队伍管理、业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二是建立了立体化服务网络。截止2015年底,全省98%的县(市、区)和90.1%的乡镇(街道)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81.3%的村(社区)设立了司法行政服务站,全省90%的村(社区)配备了法律顾问,12348网络服务平台全省上线运行。三是加大服务产品研发。发布《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汇编》,提供了社会治理、权益保障、民生发展三大类130个服务产品,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选择使用。这些产品要素齐全,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方案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四是建立完善保障机制。全省各地坚持把加强保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全省13个省辖市有7个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地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策和经费保障支持,苏州、南京、常州、南通等7市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积极推行“机关瘦身”和“干部下沉”,将更多力量推向一线窗口,集聚到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
尽管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业已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与中央和省委要求相比,与民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与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目标任务相比,还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度保障缺失。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制度的刚性保障明显缺失,使我省的公共法律服务在人财物的保障方面往往缺乏有力的法规依据和刚性约束,其受重视、受保障的程度和被推进的力度远远低于教育、卫生和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二是人才保障不足。我省律师数量与全国其他发达省市相比,呈现出总量不足的问题。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万人律师数仅为2.2,远低于北京、上海等地,也低于同处于长三角的浙江省。人才力量的不足,使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总量严重不足,已经成为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的主要瓶颈。三是资源配备不均。就我省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而言,法律服务资源向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集中的态势明显,从而造成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中心城市与县城之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苏南、苏中、苏北之间万人律师数分别为3.3、1.41、1.22,大部分乡镇只有2-3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尤其是农村法律服务资源严重匮乏。经济落后地区、基层、农村人才资源的不均,已经成为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最大的制约因素。四是经费保障不够。目前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律师值班补助、律师人民调解员办案补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付、司法行政机关经费补贴。但是各地均没有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制度化的地方财政预算,从而致使经济相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基层法治机构建设薄弱,工作条件简陋,严重影响着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此,我们务必要高度重视,在今后阶段的推进工作中作为重点问题加以解决。
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为指引,紧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网络更加健全、供给有效扩大、机制更加完善、保障逐步加强、群众比较满意的基本目标,进一步更新工作理念、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机制保障,推进平台建设、产品建设、力量建设和机制建设,构建符合我省省情特点的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差异,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为民、保障权益原则。要坚持以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提高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原则。要正确界定政府、社会和市场三方责任,按照体现公共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要求,不断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发挥社会力量积极性,努力形成政府、行业、社会多元参与、政社互动的服务供给机制。
资源整合、注重实效原则。要以全新的思路理解和推进这项系统性工程,不断整合优化横向、纵向、内外资源,以服务群众的整体合力务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最大实效。
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原则。要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服务资源质态各异的省情实际,因地制宜,在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产品研发、体制机制保障上,做到分类、分层、分区域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三)主要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当前办好实事、着眼长远构建体系,把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任务,并与推进“两个率先”、建设“法治江苏”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紧密衔接。总体目标:通过五年的发展,到2020年,率先建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多方参与、供给充分、运行规范、均等普惠、可持续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主要目标是:
平台更加健全。以基层为重点的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全覆盖,资源布局更加合理,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成率100%,县(市、区)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成率80%以上。12348网络平台开通运行率100%,并与实体平台实行有机结合。建成以县级平台为龙头、乡级平台为延伸、村级平台为触角的网络体系,形成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
供给有效扩大。编制完成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指导性目录,各项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规模明显扩大,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提升,每万人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拥有数苏南五市3.5名、苏中三市2.5名、苏北五市2.2名以上,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
制度更为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普遍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公共法律服务标准、质量监督、失信惩戒、财力投入、管理运行、服务均等化供给、绩效评价等制度机制较为完善。
发展较为均衡。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并实施,城乡、地区、群体间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差别逐步缩小,地区间公共法律服务标准逐步统一,县(市、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群众比较满意。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表达与服务供给有效对接,城乡居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三、推进措施
(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度化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因此构建制度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顶层设计,使我省法律服务工作于法于规有据,是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前提。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我省政府公共服务的“十三五”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办法》,或者拟定《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立法规划,适时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使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在制度化的基础上。
(二)推进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力量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引导青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主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形成社区法律服务和农村法律服务的基干力量。按照属地和自愿结对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纵向整合,将省直和市直主管的法律服务专业队伍,配置到县区。鼓励实习律师参与社区法律服务,大力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壮大公共法律服务力量。建立以资深律师、资深公证员、资深司法鉴定人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指导团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业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一批适应和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优秀专业人才队伍。
(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建设。要在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均等化”下功夫,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到城乡各个领域和各类群体,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同等享受公共法律服务。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价值取向,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项目标准和路径设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序开展,到2020年,总体实现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的“全覆盖”、“均等化”。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机制,推进上级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各级政府要把法治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把法治工作的重心移到基层,把法治工作的力量投向基层。法治干部要定期定点走基层、下基层,了解基层法治工作进展,排解基层法治工作困难,解决基层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同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共同努力,不断提升我省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使我省法治社会建设在基层见成效、出经验、结硕果。
(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业已建立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面整合司法行政面向民众服务的各项职能,打造运行有序、高效便捷的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实现“一站通”“一线通”“一网通”,确保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全覆盖。整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资源,采取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城市社区法律服务站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落实,着力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公共法律服务圈,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加强实体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服务标识,提高服务质量,形成特色服务,全面提升平台建设水平。利用现有的全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打造具备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综合服务、政务监督、协调联动、舆情分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热线平台,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整合省市县乡村各层级、各职能部门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打造全省统一的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大厅,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法宣传、网上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受理、公证业务预约和受理、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申请司法鉴定引导、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推进法律服务在线咨询、网上化解矛盾纠纷等信息平台建设,让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到及时便利、专业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
(五)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坚持以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将公共法律服务的领域不断向民生领域拓展,努力形成需求和供给的良性互动和动态平衡,逐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1、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深化“三型”普法模式,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构建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体系,尽快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制度,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塑造法治文化,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素质,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普法服务全面进驻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网络,覆盖城乡所有目标人群。
2、法律援助服务。贯彻《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降低援助门槛,把更多的低收入群体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每万人获得法律援助率达到8人以上。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食品安全、婚姻家庭、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室,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益性基础法律服务。以政府购买为基础,主要面向城乡居民、弱势群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公益性法律顾问、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业务。实施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推行并落实“一村(社区)一顾问”制度,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促进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行业为公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4、人民调解服务。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置、联动联调和奖惩等长效机制,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网络,发挥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等在村(社区)合同监管、城乡社区协商、村规民约制定等方面的作用。突出抓好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并落实《江苏省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到2020年,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达到85%以上,规范化率达到70%以上。建立专职调解员人才库,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
(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效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操作规程,明确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服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岗位责任等工作制度,开展案卷质量评查、建立执业诚信档案、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行为,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质量。制定发布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制定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宣传推介,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社会知晓度,引导群众消费和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七)建立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保障能力。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公共服务建设内容。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努力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投入的预算增长幅度,应当与财力的增长相匹配、同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保证按照地区常住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增长。科学确定购买内容和范围,让更多的法律服务进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完善补偿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且业绩突出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通过税收、表彰、奖励、培训、补助等手段,加以引导和激励,使更多的市场力量进入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根据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帮助困难县(市、区)弥补公共法律体系建设财力不足。
(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信息化水平。全面整合司法行政面向群众服务的各项职能,拓展“12348”服务功能,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努力打造及时满足群众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新型服务模式,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消除空间和时间的距离,通过现场响应和远程资源支撑相结合,吸纳、组织全省各地法律服务骨干力量作为后台专业支持,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和落地法律服务,形成服务热线通畅、实体服务网络和虚拟服务网络对接互通的法律服务需求收集和服务对接机制,有效扩大法律服务供应的辐射区、覆盖面。通过跨区域法律服务机构对接合作、运用远程技术手段等专业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的新形式,缓解苏北部分地区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不足的结构性矛盾。
四、组织实施
本规划代表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本单位实施规划方案,并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间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省有关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方案,以本规划为依据,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明确本市、县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范围、保障标准和发展目标。
省司法厅: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各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省民政厅:联合司法厅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省财政厅:联合司法厅探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政
府购买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公益服务补偿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长效机制,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把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司法厅做好公共法律服
务队伍建设相关配套工作。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司法厅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和义工。
省地税局:依法贯彻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所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省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根据需要协同配合。
(三)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综合评价制度,制定公共法律服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完善评估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制度,以供给水平、需求满足情况和均等化实现程度等为重点,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公共法律服务和考核政府公共法律部门和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