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也不能“任性”!
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 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过失性辞退”制度,共设置了六种员工过失情形,当符合这六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地辞退员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员工总觉得自己如履薄冰,一个不小心就会被“扫地出门”,其实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也并不能“任性霸道”地决定一个员工的去留,很多法律问题也需留意。
    提示一:试用期期限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雇佣员工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说,并不是试用期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应对试用期和试用工资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注意试用期其实有规可循: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提示二:试用期工资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等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做一个月的工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提示三:当劳动者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告知劳动者,不宜拖延。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的约束。但是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满之前提出,否则,试用期满用人单位无异议,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这种默示行为在实践中会被认定为用工单位认可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所以,用人单位若要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应在试用期内提出。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存在片面和错误的理解,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企业权利等状况频发。这是不利于企业人才的培养,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的,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的认识试用期,以便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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