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 479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民间借贷中以下几个问题应当注意:

一、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应两者兼备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生效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要件,因此仅有借条或仅有支付凭证都将给诉讼带来风险。

二、借贷利率要合法

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法院很难支持,因此关于利率最好明确进行书面约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会得到法院支持。

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

约定利率介于24%36%之间,超过24%部分如果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的,借款人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没有支付,出借人也不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借款人主张。

三、不能预先扣除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利息的,法院应按实际交付金额认定出借本金。

四、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约定还款期限的,自到期之日起超过三年,债权将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出借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五、有保证人的应当注意保证期间

   出借人应当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保证人免除责任。因此,出借人应当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苏ICP备05009012号 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3200000041 公安机关备案号: 32010602010384 联系电话: 025-835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