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娅莉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医学会为医疗损害鉴定法定机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疗损害鉴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但是,对于医疗损害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如何选择鉴定机构等,并无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医疗损害鉴定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4)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5)诊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6)其它医疗专门性问题。
目前,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既有委托省、市医学会的,也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我省医学会鉴定进行此类鉴定的依据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计委2014年联合印发的一个文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依据是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在这个分类规定中,医疗纠纷被规定在法医临床执业类别中。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进行鉴定的模式、依据均有不同,也由于司法鉴定意见对诉讼的结果有很大影响,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多有微词。因此,对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资质、选择、管理都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医学会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历史,组织工作的经验比较丰富,拥有资源丰富的临床专家库可供选择,具备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基础。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其业务范围与资质、能力已经过审查确认,鉴定人队伍稳定,加之司法部对法医类鉴定规定了准入培训、执业管理等制度,相关鉴定业务也有标准和操作规范,在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也没有问题。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方面各有所长,由它们担当鉴定的主体既符合我省实际,也适应医疗纠纷处理的需要。
为了保证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以供选择的建议,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几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听证会,提出意见。
您关于以专家组形式参与鉴定并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的建议,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模式。然而,并不符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至于您建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借鉴医学会鉴定中的一些规则问题,有些是法律已有规定的,有些是已经实行的,还有些尚需斟酌。
您所关注的问题以及建议的基本内容已经在《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有所体现,该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3月30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医疗鉴定”章节,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邀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参与鉴定。”
下一步,我们将与省卫计委一起,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研究《条例》的具体落实。目前省卫计委与我厅正拟订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等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感谢您对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发现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情形,也欢迎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