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0-20  浏览次数: 369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民政府,住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虎,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0〕第93号),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答复“提前收回该规划地块范围内新堂花园商品房小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决定文件,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资料”;

2.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请求提供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永宁北路南侧275702平方米地块(详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9日公告的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建设改造范围图)实施前期开发以及提前收回该规划地块范围内新堂花园商品房小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决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加盖政府公章的批准文件、政府内容决策审批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等相关材料。但在2020年7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0〕第93号)的附件内容是:《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被申请人仅提供政府内部审批文件,没有或没有提供对永宁北路南侧275702平方米地块(详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9日公告的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建设改造范围图),提前收回该规划地块范围内新堂花园商品房小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决定文件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等相关材料,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0〕第93号),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内容与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有关,经转办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后提供协办意见为:“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为《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即在当时的项目办理时,一个材料中一般包含了“土地收储及前期开发”两项内容,经被申请人核实,该呈报材料即常州市人民政府唯一涉及“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及前期开发”的批准文件。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依法提供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描述为:“请提供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永宁北路南侧275702平方米地块(详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9日公告的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建设改造范围图)实施前期开发以及提前收回该规划地块范围内新堂花园小区商品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决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加盖政府公章的批准文件、政府内部决策审批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资料。对以上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都要有公章来确认是来自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被申请人收悉后及时转办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协助办理。7月23日,该局提出协办意见并提供《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7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0〕第93号),答复申请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答复书。

另查明,《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内容包含: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在“市(地、州)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一栏有常州市人民政府时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有常州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二、供地方案,在“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及有关说明”一栏有拟同意收储中心对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进行收储并实施前期开发等报批内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告》及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建设改造范围图;

3. 邮寄信封封面复印件;

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办理单》;

5. 2009年涉及“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及前期开发”的部分文件清单;

6.《关于协助办理常政依〔2020〕第9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7.《关于李某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的情况说明》;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0〕第93号);

9.《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

10. 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7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向有关单位发送交办单,要求协助查找相关信息,并根据协办结果作出案涉答复书,公开了申请人所需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唯一涉及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及前期开发的批准文件,即申请人申请获取的全部决定文件,尽到了查找义务和答复告知义务。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等”,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加工、分析,依法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提供政府内部审批文件,没有或没有提供提前收回该规划地块范围内新堂花园商品房小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决定文件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等相关材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0〕第93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0〕第93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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