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
时间:2021-03-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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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往《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立有多种形式的遗嘱时,不是以时间先后为依据,而是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以公证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在原来的法律规定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但是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了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明确了,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不论最后一份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处公证,都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最后一份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
刘老汉在世时先后立有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也就是代书遗嘱为准。
遗嘱事实上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由于实践中公证遗嘱通常是要由当事人亲自前往公证处去做,因此存在着如果立遗嘱人要对遗嘱进行撤回或者变更,必须要以公证的形式进行,无疑对立遗嘱人造成了不便。现实中有很多老人往往是在卧榻或者是病床上利益所立遗嘱,不具备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基本条件,因此民法典相应条款的修改,对律师开展遗嘱鉴证工作也奠定了很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