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行复第10号
申请人:李某等4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9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19]864号,以下称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1年1月12日补正了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被征收房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大郭街道办事处李庄村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864号批复涉及征收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下河头村27.7599公顷、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村31.1694公顷、骆驼山街道办事处狮子山村7.4876公顷集体土地,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李庄村集体土地,申请人的房屋和使用土地均不在苏政地[2019]864号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苏政地[2019]864号批复复印件;
2.《土地分类面积及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复印件;
3.《情况说明》(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龙分局、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下河头村村民委员会、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村村民委员会、骆驼山街道办事处狮子山村村民委员会)。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864号批复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李庄村集体土地,申请人的房屋和使用土地均不在苏政地[2019]864号批复征地范围内,故申请人与苏政地[2019]864号批复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