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行﹝2008﹞31号
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保障并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5]6号)和省司法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8]9号),省财政从2008年起建立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并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5]6号)和省司法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苏司通[200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对县(市、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社区矫正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省财政通过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核定支出、分类分档补助”方式,实行专项补助。
第四条 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费用。是指接收交接、迁移衔接和解除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等工作所发生的台帐档案费、办公费、宣告费等费用。
(二)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重点监控、风险评估、异地跟踪监管、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监控费等费用。
(三)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矫正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特殊教育所发生的资料费、材料费、专家授课费等费用。
(四)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活)动费用。是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活)动所发生的场所建设(场租)费、场地维护费、工具费、交通费等费用。
(五)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并实施司法奖励、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而发生的评议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协调费等费用。
(六)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费用。是指聘请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所发生的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障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等费用。
(七)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费用。是指县(市、区)司法局所发生的用于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费用。
第五条 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福利、接待、办公设备购置、外出学习考察等支出。
第六条 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公开、公正、合理;地方保障与省级补助相结合;确保基层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二)省财政根据各地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财政状况、社区矫正工作绩效、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当地财政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状况等因素,计算确定各地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补助数额。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以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每名矫正对象年均支出2500元、2000元、1500元为计补基数。
2008年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分别按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750元、1000元、1050元进行补助。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根据检查考核情况一年一定。
第八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财政应结合省级专项补助,做好本地区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原则上每名矫正对象年均支出水平不低于省计补基数,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给予更高标准的保障。
第九条 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全部补助到各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用于乡镇(街道)司法所的不得低于全部补助资金的70%;补助到县(市、区)司法局的,不得高于全部补助资金的30%,并主要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对重点人员的监控费用,以及支付统一招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报酬等。
(二)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于每年7月底前一次性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再由县(市、区)财政拨到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对所属司法所要单独建帐核算、审核、拨付,各司法所也要向司法局单独建账报领。
(三)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要将省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与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的审批使用手续。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市、县(区)财政、司法局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二)各县(市、区)财政、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上年度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作出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将以此作为考核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年度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三)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将对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结合工作绩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把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以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对专项经费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等行为的,将削减或停拨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