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09-00036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刑法执行 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09-07-01 | |
标 题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经费 社区矫正工作 费用 社区矫正 办公 | |
内容概述 | 苏财行﹝2006﹞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 | ||
时效 | 有效 |
苏财行﹝2006﹞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司法局: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并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核拨、使用和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3]22号)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苏社矫〔2004〕1号),现就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按“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要,认真测算所需经费,合理安排年度经费预算。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和支出范围为:
(一)市、县(市、区)两级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宣传培训费、突发事件处置费用、信息系统维护费、困难救助费用、奖励表彰费用等。
(二)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费用。包括乡镇(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日常办公费用、台帐档案费、培训教育费、辅助人员聘请费用、志愿者补贴费用、公益劳动场所补贴费用、对外出矫正对象的调查及跟踪管理费用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装备费用。鉴于刑罚执行工作的需要,社区矫正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应配备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含打印机)、档案柜、照相机等必要的办公装备,所需经费各市、县(市、区)财政应予保障。
三、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的审批使用手续。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违反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预算的追逐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 〇〇六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