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15-00105 分        类 政策文件 法律服务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5-09-08
标        题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文        号 苏司通〔2015〕98号 主  题  词 社区 工作 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 法律
内容概述 ‍ ‍ 苏司通〔2015〕98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民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建...
时效 有效

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5-09-08  浏览次数: 728

 

 

苏司通〔201598

 

 

各省辖市司法局、民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建设,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居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保障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江苏建设,为我省“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民政部门统筹组织,各相关部门配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和村(社区)自治组织的责任,组织引导社会力量,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村(社区)自治组织和居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促进法治,服务民生。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统一标准,规范运行。明确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标准、工作规范和评价机制,确保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运行。

 

4.城乡统筹,全面实施。针对城市、农村不同实际情况,加强资源统筹,合理配置力量,全面组织实施,切实在全省范围内扎实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三、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2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

 

2.规范运行机制。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职责明确,形成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内部管理运作规范高效。

 

3.搭建网络平台。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定期服务与在线服务有机结合,为居民群众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4.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居民群众养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自觉通过法律途径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5.促进基层自治。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居民群众的新格局,引导村(社区)居民群众依法自治,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和社区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1.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居)委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居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接受居民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接受村(居)委会或居民群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3.开展法治宣传。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普及日常生产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邀请,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医患、交通事故、征地拆迁、劳资、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提供法律意见。

 

五、人员配置

 

1.我省范围内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相关遴选制度。

 

2.各省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本地区的法律服务人才资源,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所辖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业务能力强、善于做居民群众工作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的法律顾问,确保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

 

3.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在合适的范围内公布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信息,由村(居)委会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双向选择,签订聘用合同。

 

4.法律服务资源相对欠缺的地区,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担任多个村(社区)法律顾问,但原则上不超过5个。

 

六、工作要求

 

1.完善工作规范。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范、工作台帐、服务标准,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参与处置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和村(社区)换届选举等方面的工作指引。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累计不少于8小时),每个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对村(居)委会和居民群众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应及时回应,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居)委会、居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提出法律意见。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及时记入工作台账。各村(社区)要设置公示栏,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

 

2.合理配置资源。各省辖市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统筹协调,指导县(市、区)完善法律服务对口支援、法律志愿服务制度。城区的法律服务资源要向法律服务资源相对欠缺的城郊和农村倾斜。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安排一定比例律师赴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苏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培育法律志愿服务组织。

 

3.加大培训力度。县(市、区)司法行政、民政部门每年要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网络培训等不同形式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国家政策、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次。省辖市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强化工作评估。各省辖市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实施方案。每年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民政部门通过检查工作台账、听取村(居)委会和居民群众意见、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形式,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民政办负责协调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村(居)委会积极配合,形成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合力。

 

2.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纳入社区公益创投和村(社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可持续发展。

 

3.加强评估检查。要把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谐社区建设考核内容。司法行政、民政部门每年要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报告。

 

4.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风气,为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15年9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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