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 281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泽邦,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六楼。

法定代表人:支苏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知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知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下列信息:

一、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所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申请报告、推荐函、相关公众对“XXXX及图”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材料、“XXXX及图”商标使用及管理情况的证据材料、证明“XXXX及图”商标宣传工作的证据材料、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证明等);

二、涉及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违法案件全部正卷及副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证据材料、案源材料、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核审意见及听证报告等)。

申请人称: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所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申请报告、推荐函、相关公众对“XXXX及图”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材料、“XXXX及图”商标使用及管理情况的证据材料、证明“XXXX及图”商标宣传工作的证据材料、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证明等);2.涉及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违法案件全部正卷及副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证据材料、案源材料、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核审意见及听证报告等),并申请以提供纸质信息材料和向申请人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知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答复内容如下:1.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所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2.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涉及的商标违法案件全部正卷及副卷材料非由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被申请人不属于信息公开主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理由如下:第一,“XXXX及图”商标的驰名认定对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予以公开,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申报“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材料不属于“XXXX及图”商标的注册人及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公开后不会损害“XXXX及图”商标的注册人及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即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商业秘密,被申请人也应当对信息作区分处理,向申请人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三,被申请人持有“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涉及的商标违法案件全部正卷及副卷材料”,并应向申请人公开。第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需要有关,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 苏知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接收回执复印件一份;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受理申请人当面申请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有关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被申请人于7月10日以书面邮寄方式征求第三方甲公司意见,甲公司于7月13日将《关于不同意公开“苏知依告〔2020〕第004号”所涉及政府信息的复函》送至我局。经审查,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制作了苏知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7月15日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经征询第三方意见并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所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涉及商业秘密,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主要理由是:第三方甲公司在复函中表示,“我司的财税信息(如营销收入、财务数据)、营销信息(如销售策划、销售合同),其中包含我司经营管理的技术经验、服务规范、方式方法等大量商业秘密,至于法定财务报告、审计信息等,虽然在市场监督局官网随时可查,但都是碎片化信息,集合在一起并经分析比较,就成了商业秘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所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规定,且相关信息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因此不予公开。另外,被申请人无法对第三人驰名商标申报材料作整体与部分的切割,无法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二)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涉及的商标违法案件全部正卷及副卷材料信息系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信息,并非由我局制作或最初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规定,我局不属于这部分材料的信息公开主体,我局在《不予公开答复书》中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了电话及地址。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涉及的商标违法案件全部正卷及副卷材料系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2.苏知依告〔2020〕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4.苏知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一、依法公开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所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申请报告、推荐函、相关公众对‘XXXX及图’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材料、‘XXXX及图’商标使用及管理情况的证据材料、证明‘XXXX及图’商标宣传工作的证据材料、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证明等);二、依法公开涉及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违法案件全部正卷及副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证据材料、案源材料、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核审意见及听证报告等);三、以提供纸质信息材料并向申请人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2020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知依告〔2020〕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并于次日向甲公司邮寄,书面征求其意见。2020年7月13日,甲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提交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意见和材料。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知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你单位申请公开的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所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你单位申请公开的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涉及的商标违法案件全部正卷及副卷材料系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信息,并非由我局制作或最初获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这部分材料我局不属于信息公开主体,你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该告知书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扣除征询意见的时间,于2020年7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两项:一是申请公开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所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的信息。因涉及第三方甲公司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书面征求甲公司意见并审查,认为甲公司申报驰名商标材料涉及公司规模、财务、经营模式、广告宣传、管理制度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无法作区分处理。另,申请人与甲公司就相关商标已发生多起纠纷,目前仍在法院诉讼阶段。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将损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公开亦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是申请公开涉及甲公司申请认定“XXXX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违法案件全部正卷及副卷材料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查,该信息系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信息,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向其提供了电话和地址,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知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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