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徐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庄兆林,职务: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0年8月14日补正了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合法补偿,并赔偿申请人因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发布《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其中征收原则及方式规定“本项目房屋征收遵循依法征收、公正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成立项目指挥部,云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的征收机构,大郭庄街道办事处、骆驼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接受全体被征收人的监督”。2020年6月2日,大郭庄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申请人房屋拆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复印件;
2.《公告》(2020年6月1日)及《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确权公示表》复印件;
3.《李晴房屋拆除情况说明》(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
4.《听证调查笔录》;
5.《电话记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房屋由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拆除,申请人以徐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