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无锡市人民政府对履职申请的处理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 695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人民政府,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小刚,市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职责申请书》,请求查处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不作为行为、查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职责申请书》,请求查处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不作为行为、查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本质上系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是否处理以及如何处理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影响。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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