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甲。
申请人: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韩雷永,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铜山区2019年度第8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土地 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19]877号,以下称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省徐州市利国镇马山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的房屋和院落。2020年7月3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铜政公【2020】53号)《征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将申请人的房屋和院落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为了解涉案土地征收情况,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最早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作出的(徐自然资规依告【20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得知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877号批复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后,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及期限,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复议期限。依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得知批复内容,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期限,即使按照被申请人作出被复议批复的时间起算,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申请人亦未超过复议期限。二、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前,未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依法不得批准征地。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批复前根本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告知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将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更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和举行听证。因此,征地程序不合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涉案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依法应予以撤销。三、征收土地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本次征收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侵犯村民对征地事项的讨论决定权,严重违法。综上,申请人认为,案涉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严重违法,不具有合法性基础,应依法予以撤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说明称:2019年12月3日,原铜山区国土资源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铜)地呈字[2019]第22号),上报铜山区2019年度第8批次村镇建设用地。该呈报材料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经审查,该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33.20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申请用地位于利国镇马山村,汉王镇马山村等地。该批次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涉及地块权属准确,地类无误,面积清楚。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的规定,征收土地不涉及需安置农业人口。徐州市铜山区财政局出具了该批次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的说明。同时,在征地报批材料中附具了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徐州市分批次城市(村镇)用地申请批准汇总表》((徐)地汇X20191035),说明在征地报批前,徐州市已经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的相关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说明称:涉案土地系徐州市铜山区2019年度第8批次村镇建设用地,该批复共征收汉王镇、利国镇共计33.201公顷集体土地。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房屋均在该批次地块二征收范围。一、征地报批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1.在征地报批前,2019年11月8日制作了《征地告知书》(铜国土资听告[2019]第95号),将拟征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拟定补偿标准予以公告,并送达铜山区利国镇马山村,由该村村支部书记签收并加盖村委会公章,针对以上告知书村委会未曾提起听证。2.报批程序。2019年12月铜山区以“(铜)地呈字[2019]第22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上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5日批复同意征收,文号为“苏政地[2019]877号”。二、征地批复后,铜山区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了公告。批准征收后,按照征地批后实施程序,2020年1月23日铜山区制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铜政公[2020]15号、16号),公告中告知了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位置、被征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信息,并于2020年1月23日张贴于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履行告知义务,针对以上公告村委会未曾提起听证。三、安置补偿实施情况。2020年2月26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与利国镇马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补偿金额1898.7808万元,已于2020年3月10日足额拨付至铜山区利国镇马山村村民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铜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铜政公[2020]53号),将该批次地块一、二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共涉及利国镇马山村三组、四组、九组、十组、十五组共909处房屋,已签约849户房屋。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对上述公告已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目前行政复议案件正在审理中。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3日,原铜山区国土资源局编制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铜)地呈字[2019]第22号),该呈报材料经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徐州市分批次城市(村镇)用地申请批准汇总表》(编号:(徐)地汇X20191035)、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分批次用地审核意见》一并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同意铜山区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汉王镇、利国镇等地区的集体土地33.201公顷征收为国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符合《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财政局出具了该批次征地补偿费预存到位的证明。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地块二涉及申请人所在利国镇马山村18.1651公顷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用地符合《徐州市铜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申请人为利国镇马山村9组村民,申请人有房屋在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地块二范围内。
在征地报批前,原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征地告知书》(铜国土资听告字[2019]第95号),将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进行告知,并告知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日,上述征地告知书送达铜山区利国镇马山村村民委员会,并在村委会村务公示栏中张贴公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村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地块二批准征收利国镇马山村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有马山村村民委员会及村委会负责人签章确认;《征地涉及到的农户》表上有被征地村民签字确认;在征地前,利国镇镇政府组织对被征地农民房屋进行入户调查。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符合《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苏政地[2019]877号批复批准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批复地块二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利国镇马山村集体土地18.1651公顷,产权明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地类无误,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已按规定存入预存款专户。征地报批前,铜山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程序。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政地[2019]877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山村18.1651公顷(地块二)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