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职务:厅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丹阳市人民政府未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定职责,于2020年9月23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丹阳市人民政府未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11年丹阳市人民政府、丹北镇政府(原埤城镇政府)组织实施了338省道拓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2015年申请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获知,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15日作出了苏政地[2011]826号征地批文。另据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答复(丹自然资信复[2019]6号)得知,丹阳市人民政府将苏政地[2011]年826号批文划拨用于安置房建设用地4.7971公顷先用于工业发展用地。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行政申请书》一份,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丹阳市人民政府未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答复称:申请人反映安置保障问题,已逐级转送至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请向该机关反映您的问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查处丹阳市人民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法定职责,而非安置保障问题。被申请人具有监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答复事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被申请人故意回避问题、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依法行政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2.信访告知短信;
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朱某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丹自然资信复[2019]6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转办,已经履行法定职责。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行政申请书》,反映“丹阳市人民政府未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等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7.1.1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反映的违法事项应当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2020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申请转办至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镇江市局再转办至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丹阳市局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的转办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第二,丹阳市局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申请人曾多次就上述同一事项向丹阳市局进行反映,丹阳市局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10月29日分别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朱某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丹自然资信复[2019]6号)以及《不予受理告知书》(丹自然资信告[2019]32号)。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属于重复信访,丹阳市局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及时进行了转办,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丹阳市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决定不予受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材料有:
1.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依法行政申请书》、附件、邮寄信封及被申请人信访转办记录;
2.2018年8月6日,申请人向国家土地督查局南京局举报材料及信访转办单;
3.2018年10月23日,原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朱某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丹国土资决[2018]12号)及邮寄凭证;
4.2018年10月31日,申请人举报材料及来访人员登记表;
5.2018年12月28日,原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告知书》(丹国土信告[2018]41号)及邮寄凭证;
6.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举报材料;
7.2019年6月13日,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朱某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丹自然资信复[2019]6号)及邮寄凭证;
8.2019年10月29日,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丹自然资信告[2019]32号)及邮寄凭证;
9.2020年6月29日,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起的信访材料及转办记录;
10.2020年8月7日,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丹自然资告[2020]16号)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行政申请书》,反映丹阳市人民政府未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土地行政行为,将划拨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用于工业建设,致使拆迁户无法领取合法的安置房。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违法用地法定职责。2020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申请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转办至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日,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转办至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机关另查明,2018年8月6日申请人向国家土地督查局南京局反映丹阳市丹北镇333省道拓宽征用常兴村土地,安置房项目被违法占地,存在非法倒卖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等问题,该举报经信访转办至原丹阳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10月23日,原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朱某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丹国土资决[2018]12号),告知申请人338省道拆迁安置点由原埤城镇政府实施,确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因常麓安置房质量等问题,原埤城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已受到党纪、国法处置,下一步,我局将督促当地政府完善安置点用地手续,妥善处理相关矛盾。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再次向国家土地督查局南京局反映丹阳市丹北镇将安置用地倒卖给私企开发建设,违法用地建安置房,致使安置户无法办理房产证。2019年6月13日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朱某反映事项的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丹自然资信复[2019]6号)邮寄送达申请人。2020年7月2日,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邮寄《关于丹阳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组织实施征地(苏政地[2011]826号)法定职责的控告材料》,反映“丹阳市政府未依据《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土地行为,将4.7971公顷划拨安置房土地用于工业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土地补偿费与标准不符,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实际80%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至今未安置农民进社保体系”等事项,该举报事项经转办至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处理。2020年8月7日,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告知书》(丹自然资告[2020]16号),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答复。该答复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7.1.1、7.1.2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法行政申请书》后,将该《依法行政申请书》转至土地所在地的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转办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曾在2018年8月、2019年3月向国家土地督查局南京局举报,2020年7月向自然资源部举报,相关举报事项被转至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书面告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对于本次申请事项,被申请人转至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核实认为相关申请事项为重复反映信访事项,已进行过处理,不再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