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某甲等30人。
复议代表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沂市2013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3〕981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于2021年7月27日中止审理并于2021年9月8日恢复审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同意新沂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北沟街道办事处南沟村、仲庄村,港头镇集体,墨河街道办事处马场社区、神井社区、史圩社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新南社区,窑湾镇三桥村、胜利村、杨场村等16.6644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2.49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北沟街道办事处南沟村、田吴村、仲庄村,草桥镇坝头村,墨河街道办事处马场社区、神井社区,双塘镇沙沟村,新安街道办事处新南社区,窑湾镇三桥村的19.259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同意新沂市将国有农用地8.5735公顷(其中耕地8.57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4.497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5.2379公顷;征收土地35.9239公顷。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北沟街道办事处田吴村13.2884公顷集体土地。申请人田某甲等26人的房屋在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北沟街道办事处田吴村土地范围,申请人田某戊、张某甲、吴某甲、张某乙没有使用土地在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
另查明,2014年3月10日,新沂市人民政府作出《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新政通〔2014〕4号),同日,该公告在田吴村委门前公示栏张贴公示。2014年4月1日,原新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4号),同日,该公告在田吴村委门前公示栏张贴公示。上述两公告将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名称、批准文件具体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土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2.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村民委员会、新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征地示意图;
3.《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新政通〔2014〕4号)、《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4号)复印件及张贴照片;
4.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两公告张贴的情况说明;
5.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6.案涉地块被征地村民出具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田某戊、张某甲、吴某甲、张某乙与本案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田某戊、张某甲、吴某甲、张某乙在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没有使用土地,与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二、申请人提出本案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下达后,新沂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新政通〔2014〕4号),并于同日在田吴村委张贴公示;原新沂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日作出《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4号),并于同日在田吴村委张贴公示。苏政地〔2013〕981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1年4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