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3人不服省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 326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5月8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沂市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275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6月30日受理,于2021年7月27日中止审理并于2021年9月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同意新沂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北沟街道办事处田吴社区居委会、仲庄社区居委会、港头镇港头村,墨河街道办事处神井社区居委会,棋盘镇城岗村,时集镇白石村,唐店街道办事处后滩村,瓦窑镇马庄村,窑湾镇三桥村等8.6947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5.71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北沟街道办事处田吴社区居委会、新东社区居委会、仲庄社区居委会,港头镇港头村,棋盘镇城岗村、王徐村,唐店街道办事处后滩村、后滩社区居委会,窑湾镇三桥村等10.994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同意新沂市将国有农用地0.08公顷(其中耕地0.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1117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9.881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8.7747公顷;征收土地19.6893公顷。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北沟街道办事处田吴社区居委会1.9131公顷集体土地,批准征收北沟街道办事处新东社区居委会3.9630公顷集体土地。申请人王某、黄某的房屋在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北沟街道办事处新东社区居委会土地范围,申请人张某没有使用土地在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

另查明,2019年6月4日,新沂市人民政府作出《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新政通〔2019〕10号),同日,该公告分别在田吴村委门前公示栏、新东村委大门前张贴公示。2019年6月13日,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新沂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新征地通〔2019〕10号),同日,该公告分别在田吴村委门前公示栏、新东村委大门前张贴公示。上述两公告将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名称、批准文件具体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土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2.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村民委员会、新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征地示意图;

3.《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新政通〔2019〕10号)、《新沂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新征地通〔2019〕10号)复印件及张贴照片;

4.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两公告张贴的情况说明;

5.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张某与本案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张某在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没有使用土地,与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二、申请人提出本案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下达后,新沂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4日作出《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新政通〔2019〕10号),并于同日在田吴村委、新东村委张贴公示;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新沂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新征地通〔2019〕10号),并于同日在田吴村委、新东村委张贴公示。苏政地[2019]275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1年6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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