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人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05-20  浏览次数: 213

申请人:冯某、沈某、常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201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364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8〕364号征地批复),于2021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8〕364号征地批复。

经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原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泰)地呈字〔2018〕第6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上报泰兴市201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该呈报材料经泰兴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至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苏政地〔2018〕364号征地批复并于同年5月24日印发,同意泰兴市人民政府将根思乡根思村,黄桥镇野向村,姚王镇新镇居委会,济川街道办事处三营社区,元竹镇镇北村等4.446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3.35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济川街道办事处东联社区、东城社区、兴燕社区、燕头村,根思乡根思村,黄桥镇野向村,姚王镇新镇居委会,滨江镇中港村,元竹镇镇北村,分界镇湖头村等14.01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8.4583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4.4463公顷;征收土地18.4583公顷。申请人均有宅基地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

2018年6月5日,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2018〕第6号《泰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载明了苏政地〔2018〕364号征地批复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批复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土地补偿安置依据及标准等事项。同日,原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8〕第6号《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述“两公告”在东城社区公示栏内进行了张贴公示。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泰兴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5日发布〔2018〕第6号《泰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原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同日发布〔2018〕第6号《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述“两公告”已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示,该事实有张贴照片、张贴工作人员证人证言、村民证人证言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苏政地〔2018〕364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及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在上述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就应当知道其户使用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如对案涉征地批复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迟至2021年3月向本机关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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