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2月5日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9号),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9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29日,申请人知悉栖霞区人民政府针对府军卫地块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程作出的宁栖府征字〔2019〕003号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房屋马群街X号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于2021年1月17日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申请,申请公开原马群公社马群大队马群二队集体土地转用国有土地的批复文件及时间,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具有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是制作、最初获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因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征收人实施上述改造项目的前置批准文件,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申请人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批准文件的合法性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悉集体土地何时转为国有土地的批复文件及时间。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望裁如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19 年11月29日栖霞区人民政府作出府军卫地块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程宁栖府征字〔2019〕003号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房屋马群街X号在征收范围内,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申请人原籍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其林公社青西大队谢塘村村民,1977年由南京市栖霞区马房山二队迁入马群街道马群街X号,申请人私宅马群二队X号是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请贵机关公开其制作或保存的申请人房屋的所在地块集体土地何时转为国有土地?转入国有土地的批复及手续?”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9号),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告知,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不存在。综上,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2019 年11月29日栖霞区人民政府作出府军卫地块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程宁栖府征字〔2019〕003号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房屋马群街X号在征收范围内,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申请人原籍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其林公社青西大队谢塘村村民,1977年由南京市栖霞区马房山二队迁入马群街道马群街X号,申请人私宅马群二队X号是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请贵机关公开其制作或保存的申请人房屋的所在地块集体土地何时转为国有土地?转入国有土地的批复及手续?”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9号),答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不存在。”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2月6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3.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征求意见函;
4.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李桂英等4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情况的报告》及查询证据;
5. 江苏省自然资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检索截图及档案资料。
6.《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9号)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2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查找并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调取江苏省自然资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检索结果,均未查找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检索和查找义务,并向申请人告知相关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9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