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行复第13号
申请人:权某等2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9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19]864号,以下称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1年1月14日补正了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头村(征收编号:S2-172)。目前,申请人的上述房屋正面临拆迁,但申请人从未见到涉及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了保障自身的知情权,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政地依复(2020)312号),得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存有如下违法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九)、(十)、(十)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本案中,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部门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申请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申请人确认;该征地事项,亦未经公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未尽审核义务且程序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然资源厅说明称:2019年10月30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徐)地呈字[2019]第12号),上报徐州市2019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该呈报材料经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至我厅。经审查,该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66.416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申请用地位于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头村、下河头村,骆驼山街道狮子山社区等地。该批次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涉及地块权属准确,地类无误,面积清楚。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的规定,该批次征地不涉及农业人口,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该批次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的说明。同时,在征地报批材料中附具了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徐州市分批次城市(村镇)用地申请批准汇总表》[(徐)地汇S20191008],说明在征地报批前,徐州市已经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的相关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说明称:一、征地报批基本情况。为推进徐州市城市化建设发展,2019年7月,由云龙区政府申请,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了2019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报批工作,该批次涉及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头村、下河头村和骆驼山街道狮子山社区等3个地块,征收土地面积66.416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二、符合规划和农转用情况。该批次地块符合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权属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因此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方案。三、征收土地方案制作情况。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和《徐州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属3类地区,土地补偿费2.8万元/亩,征地总费用为2789.5098万元。四、征地告知公示情况。2019年8月21日上午,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管理处、耕地保护处、云龙分局及云龙区住建局、大郭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召集涉及土地征收的李庄村等村民代表,在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召开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土地征收告知会,就本次征收涉及的相关事项及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向村民代表进行了告知,并要求代表对相关事项向被征地农民进行传达。会后在被征地村委会公告栏张贴了《征地告知书》,该项目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其他权利人均未再提出听证申请,依法视为自动放弃听证。五、征地告知确认情况。2019年8月22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龙分局会同云龙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向上河头村送达了征地告知相关资料,8月27日,上河头村委会和相关村民在征地调查确认表上确认签字。六、征地批复的组织实施情况。此次征地系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用地,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被复议的苏政地(2019)864号文件批准征地以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9日发布徐政通[2020]4号征地公告,并于2020年1月22日在被征地村村务公示栏张贴公示。2020年3月17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徐征地通[2020]17号),并于2020年3月18日在被征地村村务公示栏张贴公示。在接到被征地村民的书面申请后,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5日组织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听证会,听取了听证申请人的意见。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7日将修改后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于4月20日由市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村村务公示栏张贴公示。七、申请人与被征收土地之关系。经确认,申请人系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河头村村民,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涉及申请人宅基地。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0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徐)地呈字[2019]第12号),该呈报材料经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与《徐州市分批次城市(村镇)用地申请批准汇总表》(编号:(徐)地汇S20191008)、《分批次用地审核意见》一并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同意徐州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骆驼山街道等地区的集体土地66.4169公顷征收为国有。该批次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基本农田,所涉征收申请人所在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头村村民委员会31.1694公顷集体土地,权属清楚,地类无误,面积准确。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该批次征地补偿费预存到位的证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符合《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的规定。
在征地报批前,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于2019年8月21日召集上河头村村民代表召开大郭庄机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土地征收告知会,就本次征地涉及的相关事项向村民代表进行告知。同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作出《征地告知书》(徐自然资规听告字[2019]第81号),将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进行告知,并告知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上述征地告知书送达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头村村委会,并在村委会公示栏中张贴公示。《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章,《续表: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上有部分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及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征地报批前,有关部门组织对征地涉及农民土地和附属物进行调查确认,被征地农户在《房屋及土地现状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申请人宅基地在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涉及征收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头村村民委员会31.1694公顷集体土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符合《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苏政地[2019]864号批复批准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头村村民委员会31.1694公顷集体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地类无误,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符合相关规定,征地材料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已依法履行。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政地[2019]864号征地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头村村民委员会31.1694公顷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