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宿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9-18  浏览次数: 252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宿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南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伟,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宿政信公〔2021〕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6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宿政信公〔2021〕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就申请人所申请事项进行全面的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罗庄村村民,其家庭在洋北镇罗庄村享有合法宅基地,依法建设房屋用于居住及经营,并在本村依法承包土地用于种植经营。2018年起本村开展集体土地征收活动,洋北镇人民政府、宿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罗庄村村委会均与申请人就其房屋及承包地等安置补偿事项进行协商,申请人据此知悉其房屋及承包地所在地块均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洋北镇政府等单位未能提供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亦未能提供正式规范的征地告知等,申请人与征收方至今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至2020年申请人所在村镇大量村民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搬迁腾退,尚住在本村的仅剩几十户村民。2021年因洋北镇政府及村委多次催签,又因申请人左邻右舍搬迁拆房导致申请人的居住条件恶化、出行受阻,又迟迟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且有征收方组织的社会闲散人员多次非法入侵,在申请人家里长坐不走,以给申请人做动迁工作为由扰乱申请人家庭的正常生活。申请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宿迁市人民政府等多个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期据此知悉涉及的征收项目及补偿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及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和申请事项,明确给出回复并告知洋北镇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征收建设项目、征地批复及征地公告,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所涉及地块征收建设项目相关联的:被征收项目名称或征地批次,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政府信息。快递单号为邮政EMS1035513942735,而被申请人收悉后作出的宿政信公〔2021〕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与其他单位的回复严重矛盾,被申请人的回复显示:申请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涉及地块未进入征收程序,土地性质及土地现状未发生改变,故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事实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收项目早就展开,且本村大量村民已与征收方签订协议并搬离,剩余的几十户村民至今还受到征收方的变相催签逼迁,申请人房屋周围亦已不断施工,导致申请人家庭出行受阻、道路不通。并非被申请人所述的“洋北镇政府为改善住房条件平等协商后与村民签订搬迁协议”,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动迁行为具有明确的行政约束力,且不断伴随着来自征收方的催签逼迁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房屋搬迁及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征收中的法定行政职权,无论自愿与否,洋北镇政府均无权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实际展开征收土地的行为,且在本镇范围内已作出多个土地征收批复并进行征地活动,并且大部分村民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由政府进行安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回复无任何事实依据,根据其他三个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显示,洋北镇集体土地上至少存在三次征地批复并有相应的征地公告,是明确的政府组织并进行征地审批的征收行为,故被申请人的回复明显不实,未进行任何事实调查,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进行回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3.宿政信公〔2021〕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被催签逼迁、房屋出行道路受阻的视频录像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通过其申请信息公开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马律师,确认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经调查检索,于2月26日作出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程序合法。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经确认,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所涉及地块征收建设项目相关联的被征收项目名称或征地批次,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等政府信息”。经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区人民政府、洋北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涉及土地不涉及征收项目,未进入征收程序。故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房屋或宅基地涉及征收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已尽到勤勉检索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三,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涉案宿政信公〔2021〕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如对答复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应在2021年5月3日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8日,超过了法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附件材料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2.〔2021〕014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宿城区人民政府、洋北镇人民政府关于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说明及申请人房屋位置示意图复印件一份;

4.宿政信公〔2021〕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所涉及地块征收建设项目相关联的:被征收项目名称或征地批次,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政府信息。”2021年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经查,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所涉土地不涉及征收项目,未进入征收程序,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宿政信公〔2021〕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经检索审查,本机关了解到宿城区洋北镇人民政府为了改善辖区内农民住房条件,以自愿搬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为原则,经平等协商,与罗庄村王庄组村民签订搬迁协议,对于不愿搬迁的村民,尊重其意愿,您与该镇政府未达成搬迁合意。您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涉及地块未进入征收程序,土地整体现状及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故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告知您。”该告知书于2021年3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3月1日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所涉及地块征收建设项目相关联的:被征收项目名称或征地批次,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经查,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所涉土地不涉及征收项目,未进入征收程序。据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宿政信公〔2021〕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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