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镇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9-18  浏览次数: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曙海,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镇政依〔2021〕第16号《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于2021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镇政依〔2021〕第16号《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鲇鱼套村徐北侧剩余地块上房屋的信息,将申请内容写入答复中,将本申请附于答复后一并寄出”。2021年5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的补正告知书,5月14日提交补正“公开征收鲇鱼套村徐家小圩村民小组房屋的信息”。5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镇政依〔2021〕第16号《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申请人申请公开地块上房屋已经被征收(附被申请人发布的镇征(2015)7号文),申请人已经补正说明是鲇鱼套村徐小组的房屋,被申请人却称无法提供,有刻意隐瞒之嫌,也未根据申请人要求将申请内容写于答复中。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说明房屋的哪一项,申请人就是因为不清楚才申请信息公开,这类信息应由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2.镇政依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3.补正材料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4.镇政依〔2021〕第16号《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5.镇征(2015)7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021年5月7日,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了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认真审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镇政依〔2021〕第16号《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第二,内容适当。经补正后,申请人明确其要求公开的信息系征收润州区鲇鱼套村徐小圩组房屋的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事项仍不明确,理由如下:首先,申请人所述的征收房屋行为由一系列行政行为构成,如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公告、进行补偿安置等诸多独立的行政行为。其次,前述系列行政行为涉及多项政府信息内容,如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批复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等。更进一步而言,与房屋相关的,还包括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房屋拆迁调查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等多项信息。上述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主体不同,所涉的政府信息处理决定类型也不相同。尤其申请人所述的是征收村组房屋的信息,即可能涉及徐小圩组其他户的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需要启动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等。由于申请人的补正内容仍不明确,被申请人无法确定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只能依法作出无法提供政府信息的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2.镇政依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3.补正材料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4.数字档案综合管理平台截屏打印件一份;

5.镇政依〔2021〕第16号《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公开征收鲇鱼套北侧剩余地块上房屋的信息,将本申请附于答复后一并寄出。2.将本申请内容写于答复中。”2021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镇政依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告知书载明“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需要补正下列内容: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据此确认特定的政府信息。请明确要求公开的是鲇鱼套北侧剩余地块上哪一幢房屋以及房屋的哪一项政府信息,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重新提交。”2021年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补正材料,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补正为:“公开征收润州区鲇鱼套村徐小圩组房屋的信息”。经在数字档案综合管理平台上对“鲇鱼套村”“徐小圩组”“房屋信息”字样进行检索查找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镇政依〔2021〕第16号《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查,补正后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提供。” 该答复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原省国土资源厅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苏国土资地函[2003]2088号《关于批准镇江市2003年度第4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于2020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苏行复第112号)。该案经审理查明:“……该通知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鲇鱼套村徐小圩组集体土地,申请人与其父亲王某、母亲秦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该户两处承包地均位于其中。2015年7月27日,镇江市人民政府作出镇征[2015]7号《征地公告》。同日,镇江市润州征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将镇征[2015]7号《征地公告》张贴于鲇鱼套村公告栏中。在张贴的镇征[2015]7号《征地公告》中,载明了苏国土资地函[2003]2088号通知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内容”。

再查明,申请人不服[2020]苏行复第1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苏11行初69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苏国土资地函[2003]2088号通知、镇征[2015]7号《征地公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均由申请人在2020年8月19日作为证据提交。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次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经申请人2021年5月7日提交书面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负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鲇鱼套北侧剩余地块上房屋的信息”,后将所需信息补正明确为“公开征收润州区鲇鱼套村徐小圩组房屋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尽可能明确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以便于行政机关检索查找,为申请人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在已经获取了苏国土资地函[2003]2088号通知、镇征[2015]7号《征地公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的情况下,申请人如需获取其他涉及征收润州区鲇鱼套村徐小圩组房屋的信息,应当尽可能明确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后再提出。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规定,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了解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为其提供更有效的指引和帮助,被申请人应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镇政依〔2021〕第16号《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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