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不服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1-20  浏览次数: 493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教育厅,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葛道凯,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1〕72号,以下简称〔2021〕72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2月1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2021〕72号答复书内容违法;2.撤销〔2021〕72号答复书;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并作出〔2021〕72号答复书,称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根据《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江苏省卫健委(苏卫传[2021]237号)文件要求“责成扬州大学对附属医院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扬州大学对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发生院感事件)的责任人免职处理决定,根据《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扬州大学的主管单位系被申请人。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是江苏省唯一发生院感的医疗机构。根据防控规定,全国对发生院感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处理决定,都是向社会公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保存有相关信息,该信息存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2021〕72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2021〕72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就该申请作出了答复。同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书》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2021〕72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审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1.根据苏卫传[2021]237号文件第三页‘责成扬州大学党委对附属医院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行政记过、诫勉谈话等处理’,根据抗击疫情医疗机构发生‘院感’的全国惯例,职能部门都是给予院长免职,并第一时间对外公示。请江苏省教育厅根据苏卫传[2021]237号文件要求,根据广州、哈尔滨、河南、湖北等地区全国惯例,疫情责任人处分公开惯例和原则,将以上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2.如暂时未处理,也请书面答复申请人。”截至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之日,经检索,被申请人未收到过扬州大学报送的对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有关人员处分情况的信息,也未制作过对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有关人员处分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的信息”,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72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2.〔2021〕72号答复书复印件;

3.〔2021〕72号答复书邮寄送达凭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的检索记录截图。

经审查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根据苏卫传[2021]237号文件第三页‘责成扬州大学党委对附属医院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行政记过、诫勉谈话等处理’,根据抗击疫情医疗机构发生‘院感’的全国惯例,职能部门都是给予院长免职,并第一时间对外公示。请江苏省教育厅根据苏卫传[2021]237号文件要求,根据广州、哈尔滨、河南、湖北等地区全国惯例,疫情责任人处分公开惯例和原则,将以上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2.如暂时未处理,也请书面答复申请人。”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72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关于你申请公开的‘扬州大学处理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有关事项的结果,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和获取过该信息。所以,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于2021年11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72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扬州大学对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有关人员的处分信息”的制作主体。且经过检索,被申请人没有获取过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经过检索查找,未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的信息”,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2021〕72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1〕7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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