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扬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健,代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关于江都市2011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1〕478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1〕478号征地批复)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违法,于2021年7月12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对苏政地〔2011〕478号征地批复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桥村许一组村民。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苏政地〔2011〕478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许一组所属的集体土地,申请人合法拥有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按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但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显然违法,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江都市2011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1〕478号),同意将仙女镇集体、陈庄村、建乐村、江桥村、小纪镇纪西村等1.4845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468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丁沟镇丁西村、朱桥村,武坚镇花庄村、联合村、新祥村,仙女镇陈庄村、建乐村、江桥村、小纪镇北汉村、高徐村、蒲塘村、朱合村、郜庄村、嵇庄村、宜陵镇南陵社区,真武镇谈套村、真北村等12.820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705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其中涉及申请人所在的仙女镇江桥村许一组建设用地1.8678公顷。申请人使用的宅基地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
2011年11月22日,原江都市人民政府作出2011年第59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载明了苏政地〔2011〕478号征地批复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建设用地项目单位及项目名称(用途)、征用土地位置、被征用地块所涉村(组)的地类和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等事项。2011年12月2日,上述公告在仙女镇江桥村村务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示。
上述事实有苏政地〔2011〕478号征地批复,2011年第59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张贴照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所涉征收土地属于原江都市行政管辖范围,原江都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原江都市人民政府收到苏政地〔2011〕478号征地批复后,依法发布了2011年第59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将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在江桥村村务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告。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进行征收公告为由,否认原江都市已公告的事实,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原扬州市江都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征收土地公告职责,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