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代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7]103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扬州市江都区2017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称苏政地[2017]1036号批复),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7]1036号批复。
经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7]1036号批复,该批复涉及征收仙女镇江桥村集体土地。2018年1月17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公告[2018]第3号《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1月20日,该通告被张贴于江桥村村委会村务公示栏。2018年1月17日,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2018]年第3号《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公告亦于2018年1月20日张贴于江桥村村委会村务公示栏。在张贴的上述两公告中,已明确公布了苏政地[2017]1036号批复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内容。申请人户承包地在苏政地[2017]1036号批复范围内。
另查明,申请人已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了《扬州市江都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共计补偿670392元,目前补偿已到位,房屋已拆除。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7]1036号批复下达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征地公告[2018]年第3号《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和[2018]年第3号《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于江桥村村委会村务公示栏。苏政地[2017]1036号批复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已经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申请人应当知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2021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