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
申请人:季某甲。
申请人:季某乙。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委托淮安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洪泽区2022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H〔2022〕66号,以下简称苏政地H〔2022〕66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9日依法受理,2022年8月4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苏政地H〔2022〕66号批复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被申请人委托淮安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苏政地H〔2022〕66号批复,同意洪泽区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临河社区等地区的集体土地2.3938公顷征收为国有。申请人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临河社区九组村民,在苏政地H〔2022〕66号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没有房屋和使用土地。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在苏政地H〔2022〕66号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没有房屋和使用土地,与苏政地H〔2022〕66号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