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冷某认为省政府未履行征地职责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10-17  浏览次数: 565

申请人:韩某。

申请人:冷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人民政府,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世纪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职务: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征地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非法侵占申请人合法房屋及所涉土地、自留地建造T15号220千伏高压转角铁塔的行为违法,用野蛮手段私伐盗伐滥伐申请人自留地上的树木,涉嫌犯罪;请求拆除15号220千伏高压铁塔对申请人及家人和周围居民安全居住的妨碍,恢复申请人合法房屋和所涉土地和自留地及自留地上被野蛮砍伐树木的原状,并和相关方赔偿申请人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果恢复不了原状,请责令被申请人和下面的政府以及第三人江苏国网共同承担由其违法行为对申请人造成所有的损失,共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房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东沟村北堆村六组,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开始建设徐盐高铁东益阜宁南牵引站220千伏线路工程15号高压转角铁塔,该塔是国家重点工程的一部分,涉及到公共利益,该工程的建设需要符合国家规划和选址环评要求以及国家赔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合法征收需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在实施征收时,应当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还得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公布调查结果。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合法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而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东沟镇政府却行政越权,2019年6月11日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把220千伏高压转角铁塔用野蛮手段违建在申请人合法房屋宅基地上和自留地上,塔基座离申请人房屋水平距离一米七,超出了安全距离,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房屋,造成申请人原本好端端的房屋被野蛮施工震裂,形成辐射,变成危房。整个施工过程都是以政府名义进行,所以申请人才申请信息公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盐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及阜宁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相应的政府答复,得到的答复均是不存在。申请人才得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整个征收过程是不具备省级人民政府以上的征地批文,不具备合法性的,15号220千伏高压铁塔属于违章建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和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就非法用地,私伐盗伐滥伐林木资源,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然而被申请人并没有尽到对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尽到监督督查土地主管部门有没有尽职,没有获得农转建的手续,才让阜宁县东沟镇人民政府,滥用职权,行政越权,以言代法,非法用地,私伐盗伐滥伐申请人自留地上的林木资源(据被申请人统计有130余棵),侵占公私财物,没有办理农转建手续,属于未批先建,截留国家赔偿,被申请人也没有履行合法征收义务和履行赔偿、安置职责后施工的原则,对阜宁县人民政府和阜宁县东沟镇人民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作风上推下卸互相踢球。中纪委、监察部联合发文,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一、确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三、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四、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皆明确:“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不论地方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是什么部门,其最终的责任都要归于当地市县级政府。实施主体是其他部门的,其职权只能视为系当地市县级政府委托所来,依据行政法,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所以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政府补偿的主体没有任何问题。另:时任盐城市人民政府市委书记戴源在现代快报上公开报道盐徐高铁属于国家工程,并公然承诺让群众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以及阜宁县人民政府对征地程序的完善以及严谨,应当做的非常到位,但是从案发到现在,申请人没有看到任何相关公告以及土地使用许可证和伐木证,更没有任何方式的赔偿,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违建在申请人合法房屋水平距离1米7处的220千伏15号高压转角铁塔属于违建,并不是国家规划的选址,让申请人全家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条以及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法规,敬请江苏省人民政府追究下面政府的错误,慵懒和不作为,审查真实情况,督促下面的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性,给申请人全家公道,人民政府为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因此,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处不应该要求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补漏,贵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就是为被申请人开脱,为难申请人,拖延时间,也违反了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综上,江苏省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责令被申请人和相关方承担因其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果依然不赔偿,请责令强制拆除违建15号220千伏高压转角铁塔,恢复申请人房屋及所涉土地及自留地及自留地上的树木原状,及由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与被申请人无关,盐城市政府不是适格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陈述,申请人主张的房屋、土地及自留地是因建设东益~阜宁南220千伏线路工程T15号220千伏高压转角铁塔而受到的所谓非法侵占。经了解,申请人所述的高压输电线及其设施的建设,是由国网江苏电力公司根据省发改委苏发改能源发〔2018〕163号立项文件和省环保厅苏环辐(表)审〔2017〕203号环评批准文件及阜宁县住建局选字第2018005号规划选址文件所建设。建设主体是国网江苏电力公司,不是盐城市政府。申请人主张是盐城市政府侵占其房屋、土地及自留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因此盐城市政府并非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二、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所涉高压输电线及其转角铁塔等建设,属于电力部门实施的企业行为,不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侵占或损害申请人的房屋、土地等财产,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所述,案涉高压输电线及其转角铁塔等建设,不是由盐城市政府建设,盐城市政府没有实施任何侵占申请人房屋、土地及自留地的行为,且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日,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作出《关于徐宿淮盐铁路阜宁南牵引站配套22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环辐(表)审〔2017〕203号)。后徐宿淮盐铁路阜宁南牵引站配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2月6日作出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徐宿淮盐铁路阜宁南牵引站配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电网项目核准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18〕163号)批准立项,明确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2018年2月6日,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005号)。东益~阜宁南牵引站220千伏线路工程为徐宿淮盐铁路阜宁南牵引站配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子项目,工程于2019年1月18日开工,于2019年8月25日试运行,工程T15#塔位于申请人自留地上。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征地职责、导致国网公司建造高压铁塔侵犯其土地权益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再查明,2020年4月23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韩某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2019)苏0923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法院认定事实:“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承建徐宿淮盐铁路阜宁南牵引站配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电网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在阜宁县南侧(东沟派出所东南方向)建设T15#塔。为建设T15#塔需要,该塔基占地部分原告韩传萍原种植的树木被砍伐,树木出售所得6000元被原告韩传萍收取。”该判决主文认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案涉T15#塔是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承建的徐宿淮盐铁路阜宁南牵引站配套220千伏输变电工作等电网项目一部分,而徐宿淮盐铁路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对于原告要求拆除T15#塔,明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韩某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2020年8月1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民终263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韩某撤回上诉。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韩某、冷某与被告阜宁县东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行政违法案作出(2022)苏0924行初30号行政裁定,以超过法定六个月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原告韩某、冷某的起诉。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不具有对东益~阜宁南牵引站220千伏线路工程T15#塔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征地的法定职责。《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1日废止)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九条规定:“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其他房屋,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本案中,东益~阜宁南牵引站220千伏线路工程T15#塔的塔基础部分建设占用申请人部分土地,依据上述规定塔基础建设占用土地无需实行征地,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塔基础占用土地实施征地的职权。东益~阜宁南牵引站220千伏线路工程为徐宿淮盐铁路阜宁南牵引站配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子项目,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益的,依据上述规定,由电力建设单位进行补偿,案涉T15#塔的塔基础涉及申请人土地,申请人关于其土地合法权益应当向电力建设单位予以主张。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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