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依复〔2021〕142号,下称〔2021〕142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2月1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1〕142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其公开201x年x月x日对申请人户的信访事项作出维持原港闸区政府复查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无法对应相关政府信息,请修改补充《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重新提交”。根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于2021年12月5日寄出了补正说明,请求被申请人201x年x月x日对申请人户信访事项复核终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给予公开,并指明所适用的条款。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142号),称: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信访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向南通市信访局咨询了解。”申请人认为该答复错误:1、被申请人自我定性为“属于信访事项”,其目的是规避、忽悠申请人,不肯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其行为违法。2、被申请人适用《条例》第39条第1款不当。因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既不属于信访,又不属于投诉、更不属于举报类型。申请人申请所需信息是明确的,即“公开201x年x月x日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维持港闸区政府复查意见’的法律法规”。因申请人不知道被申请人及区政府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即《南通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具体内容无从判别对与错,故申请公开该信息,被申请人既然有此法规文件,只需提供该信息给申请人就行了,为什么要转移信息申请的性质,为“信访事项”呢,这是明显的错误。3、《条例》第20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终结意见”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必须要知悉,因该信息涉及到申请人户的合法权益。《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开、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为此被申请人应当公开,不公开就是违法。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信访事项终结意见”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前提,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就是错误的。因而这个法律依据应当是有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给申请人。为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转移信息的性质,无论是实体上和时间等方面都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责令其认真依法如实公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2.〔2021〕142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提交的《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2.〔2021〕52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的《对“通依告〔2021〕52号”告知书的补充》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4.〔2021〕142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经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敬请公开201x年x月x日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维持港闸区政府复查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请提供。”所需信息用途为“需知情”,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途径为“邮寄”,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2021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52号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无法对应相关政府信息,请补充修改《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重新提交。”2021年1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出《对“通依告〔2021〕52号”告知书的补充》,主要内容为:“贵府201x年x月x日对我户信访事项复核终结所依据的是《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并指明所适用的条款,还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依法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142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贵府201x年x月x日对我户信访事项复核终结所依据的是《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并指明所适用的条款,还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依法提供给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建议向南通市信访局咨询了解,联系电话:0513-85216611。”次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52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需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142号答复书,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贵府201x年x月x日对我户信访事项复核终结所依据的是《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并指明所适用的条款,还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依法提供给申请人”,是要求被申请人就信访事项复核终结的依据作出解释说明,其实质仍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申请人向南通市信访局咨询了解,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依复〔2021〕14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