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4-29  浏览次数: 428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办依复〔2021〕433号,以下简称〔2021〕433号答复书),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2021〕433号答复书;2.依法公开江苏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第8号)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1973年至2001年11月分别在溧阳市某农机站任职工、溧阳市某电力管理站从事站长岗位,2001年任某供电所所长职务,2012年退休,但退休待遇按照企业标准发放。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原是干部编制,应属于事业单位性质退休人员,应享受事业性质退休待遇,后获知常州市人民政府44号会议纪要对申请人相关人员有老人老办法的规定,江苏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第8号)文件也有规定,但不知具体内容,为此申请人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二十、二十七、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信息公开,但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6、36条的规定,不予公开申请信息。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6条的规定,只有内部事务信息才属于不公开的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0、19、20条的规定,江苏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第8号)文件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且该信息对申请人和广大公众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申请人有权知悉。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2021〕433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的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江苏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第8号)文件”。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对应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第8号)。被申请人研究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第8号)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属于过程性信息。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办依复〔2021〕433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特快专递寄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2021〕433号答复书复印件;

2.国内特快专递封发邮件清单;

3.EMS特快专递邮寄凭证复印件;

4.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5.被申请人在文件库中对会议纪要的检索截图

6.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第8号)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被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江苏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第8号)文件。”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433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第8号)文件,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2.〔2021〕433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433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苏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第8号)”,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为过程性信息,属于法定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本机关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2021〕433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433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办依复〔2021〕43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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