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季某甲、季某乙。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省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淮安市清江浦区2021-01号等8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21〕964号,以下简称苏自然资函〔2021〕964号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1月11日予以受理,于2021年12月28日中止审理,并于2022年3月2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苏自然资函〔2021〕964号函违法并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
2021年8月25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经被申请人批准作出苏自然资函〔2021〕964号函,同意淮安市清江浦区2021-01号、淮安市淮阴区2021-01号、淮安市淮阴区2021-02号、淮安市洪泽区2021-01号、涟水县2021-01号、金湖县2021-01号、盱眙县2021-01号等8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方案共包含66个开发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土地面积共计8377.9180公顷。申请人户有土地在苏自然资函〔2021〕964号函范围内,申请人对苏自然资函〔2021〕964号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苏自然资函〔2021〕964号函复印件;
2.申请人户土地位置示意图。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了十一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属于公共利益。苏自然资函〔2021〕964号函是后续征地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依据,并非直接适用于土地财产权益的决定,苏自然资函〔2021〕964号函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苏自然资函〔2021〕964号函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0日